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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進城落戶,農村宅基地所有權不變?錯!這種情況會被村裡收回

2022-04-03由 攀講三農 發表于 歷史

宅基地是農村村集體分配給集體成員,也就是村民用於建房的土地。隨著越來越多的進城農民落戶到城鎮,因農村老房子長期無人居住被閒置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愈發突出,特別是家中老人去世或者老人不在農村生活導致老家的房子長期無人看管、無人打掃,甚至破爛不堪、荒草叢生,更為嚴重者,房子已基本倒塌,只剩下殘垣斷壁。殊不知,農村的房子長期無人居住,很有可能就會被村集體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權!

近日,農業農村部發布《

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問答

》,在回答第38個問題——“村集體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回農民宅基地?”時也表示,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登出其土地登記,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農民進城落戶,農村宅基地所有權不變?錯!這種情況會被村裡收回

村集體憑什麼能回收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登出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透過。

總結起來就是,作為建設用地的宅基地,權利人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後,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閒兩年以上的,經村民會議討論透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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