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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老人掏空了養老錢

2022-02-05由 小象神墊 發表于 歷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利用保健品詐騙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處罰作出了規定。根據解釋,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可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別讓老人掏空了養老錢

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品

逐漸成為

一些人日常必備保健、食療產品。

但是有一些不法商家為了賺得高額利潤,採取以次

充好、虛假宣傳、傳銷等不法手段,甚至專門以老年群體為物件進行非法營銷,讓老年人的血汗錢

養老錢被掏空。

根據《廣告法》,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保健食品廣告。

別讓老人掏空了養老錢

但現實中,一些無良商家的行為幾乎突破了前述各條紅線,透過各種虛假傳銷方式讓保健品成為詐騙、傳銷、

“坑老”的代名詞。如有商家透過免費體檢、贈送禮品等形式吸引老年人參加所謂的健康講座。但並未開展正規的普及常識、體檢等活動,而是以誘導、誇大保健品功效、打親情牌等方式兜售保健品,騙取老年人的血汗錢。

可以說,一些

“治不好病,吃不死人”的保健品早已成為掏空老年人養老錢的社會公害。那麼,顯然沒有必要以民事欺詐為由放過那些兜售假冒保健品的騙子。而應將其納入刑法規制範疇,以凌厲手段打擊保健品“坑老”行為。該做法既非“殺雞用牛刀”,也不違反刑法謙抑性原則。

別讓老人掏空了養老錢

在老齡化社會背景下,保護好老年人權益就是保護每個人的將來。只有果斷祭出刑法利劍,有針對性地嚴懲

“保健品坑老人”現象,才能避免本就弱勢的老年人辛辛苦苦積攢的養老錢、血汗錢被騙子捲走。進而驅離圍在老年人身邊的各種不法商販,讓其有一個頤養天年的良好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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