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健涉傳銷被立案,看看刑法對傳銷犯罪是怎樣規定的
1月2日,據相關報道,有關部門對權健涉嫌傳銷犯罪和虛假廣告犯罪進行立案偵查,至於權健是否構成傳銷犯罪,需待相關調查結果出來,並經法院依法審判方能確定。筆者且根據這一事件,為大家講解下什麼是傳銷犯罪。
一、涉及法條
我國《刑法》第224條,對傳銷犯罪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具體罪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二、概念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三、構成要件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本罪所指稱的“組織”傳銷活動,是指策劃、發起、設立、指揮傳銷組織,進行傳銷活動了“領導”傳銷活動,採廣義意思,包括一些躲在幕後的組織者對傳銷組織的實際操縱和控制,但主要是在傳銷組織中居於領導地位的人員,對傳銷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決策、指揮、協調的行為。傳銷組織的領導者主要是在傳銷組織的層級結構中居於最核心的、對傳銷組織的正常運轉起關鍵作用的極少數人員。
根據本罪的規定,只有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才能構成本罪。其他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既是傳銷活動的受害者,又是害人的違法者,本著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對其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者批評教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4)行為人在主觀上為故意。
四、處罰
1)觸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觸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五、罪與非罪的界限
應區分拉人頭傳銷與直銷活動中的多層次計酬。雖然二者都採用多層次計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上看,多層次計酬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資格證時沒有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而拉人頭傳銷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二是從經營物件看,多層次計酬是以銷售產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而且還有退貨保障。而拉人頭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只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三是從人員的收入來源上,多層次計酬主要根據從業人員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拉人頭傳銷主要取決於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繫的條件看,多層次計酬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取決於產品銷售業績和利潤。而拉人頭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於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