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最高法案例解讀:無證房是不是違建,遇到拆遷有補償嗎?

2021-09-18由 聖運律師 發表于 歷史

部分房屋由於歷史或者其他的原因沒有辦理相應的建房手續,此後若這些房屋因某一專案涉及徵收,相關部門就可能因為房屋的無證狀況將其認定為違建而不補償。那麼,無證建築就是違建嗎?無證建築的所有人還能獲得補償嗎?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為大家進行詳細解答。

最高法案例解讀:無證房是不是違建,遇到拆遷有補償嗎?

無證建築就是違建嗎?有拆遷補償嗎?

之所以會對無證建築的認定結果如此在意,是因為違建與否會影響到補償利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那無證建築就是違建嗎?王有銀律師表示,這絕不是等同關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不僅如此,《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無證房是不是違建應當根據土地現狀和歷史原因來查明房屋的合法性,如果合法大家可以補辦手續,即便是徵收,也要給予合理的補償,不能因為無證就不給補償。

最高法案例解讀未登記房屋的認定

在最高法的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9831號】中指出了關於未登記房屋的認定參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未經登記,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間建成,取得建設許可證並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面積及房屋用途進行建設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但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後建成,因歷史原因審批手續不完整而未登記的建築,包括:

1。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按照許可內容明確的層次、面積及房屋用途建設但未經相關部門驗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土地使用權證,且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房屋;

3。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且已經相關部門罰款處罰的房屋。

(四)經所在區政府批准、因歷史原因遺留的可視為合法建築的其他型別未登記房屋。

根據法院審理的態度,我們可以總結出,無證房是否為違建,要看造成無證的原因。如果非因房屋所有人造成無證,不可武斷認定為違建。對於因為歷史原因沒有辦理權屬證書的房屋,行政機關在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為違法建築的情形下,不應認定為違法建築。除此之外,一些地區因為招商引資形成的無證建築,即使客觀存在違法性,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也能為我們提供保護。政府一方存在一定的過錯,當事人仍可以透過協商途徑獲取一定程度的補償或者保障性安置。

無證建築有補償嗎?

實踐中部分徵收方會以無證為由少給甚至不給拆遷補償,這樣的做法是於法無據的。無證房屋不等於違建,經過調查、認定和處理後認為合法,可參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