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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擇路,跳河而亡,在岸邊圍觀的近百人無一施救?

2021-10-20由 牟牟身邊事 發表于 體育

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擇路,跳河而亡,在岸邊圍觀的近百人無一施救?

某地一名小偷在盜竊居民的腳踏車時,被三位居民當場發現,追打過程中小偷慌不擇路,跳河而亡,而在岸邊圍觀的近百人無一施救。對於小偷的死要不要有人負責,說法不一,基於對於小偷的憤恨,有人說,小偷的死與居民的追趕沒有刑法上因果關係,因此,無須負責。有的人說,小偷固然可恨,可是他也是一條生命,對人近百人的冷血感到不解。以下,筆者談談自已的看法。

三位居民追打小偷的行為為正當防衛

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擇路,跳河而亡,在岸邊圍觀的近百人無一施救?

對一般的犯罪來說,犯罪結束後,就失去了正當防衛的時機條件,但對於財產性犯罪,被及時發現並連續追擊,直到小偷將財物隱匿至安全處所時,都可以對其實施正當防衛,此處的正當防衛僅指一般防衛,即追擊者僅有一般防衛權。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在一般防衛下,有限度的要求,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如果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免除處罰。本案中,居民僅可對小偷實施一般防衛。

防衛過當時產生救助義務

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擇路,跳河而亡,在岸邊圍觀的近百人無一施救?

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防衛過當情況下,就會產生救助義務,並不以對方是小偷就不產生或不履行此義務,有義務有能力履行義務而不履行時,造成損害,就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居民涉嫌不作為犯罪

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擇路,跳河而亡,在岸邊圍觀的近百人無一施救?

雖然在河岸上觀看的有近百人,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有救助小偷的義務,本案中,僅追擊小偷的三位居民負有救助的義務。其義務來源就是防衛過當所造成的重大損害,即小偷死亡的重大危險。

根據當時情況,如果三位居民在眾居民協助下,只要履行了救助義務,完全可以避免小偷的死亡,而三位居民在有救助義務、有能力履行義務且只要履行義務就可以防止小偷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選擇不履行義務,最終導致小偷死亡,因此,三位居民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對三位居民處有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或免除刑事處罰,都是可選項。

如何看待小偷慌不擇路,跳河而亡,在岸邊圍觀的近百人無一施救?

結語:小偷的行為雖然可恨,但小偷也是一條活生生的生命,其生命的權利應得到應有的尊重。在財物與生命法益面前,無論如何,我們都應該選擇生命法益,當小偷的生命因居民的行為面臨危險時,居民有義務降低危險,防衛結果的發生,否則,本來是正義的行為也會變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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