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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風憲官舉劾制度的建立過程以及後期的發展和蛻變

2022-01-12由 四眼觀天 發表于 歷史

明朝風憲官舉劾制度的建立過程以及後期的發展和蛻變

明太祖朱元璋

引言

“風憲”

一詞由來已久,《後漢書·皇后紀序》中就有:

“爰逮戰國,風憲逾薄,適情任欲,顛倒衣裳,以致破國身亡,不可勝數。”

風者,風紀也,憲者,法令也。風憲就是監察百官風紀,整治吏治之意,自漢朝以來,皆以“風憲”稱主管這項工作的御史及其屬官。

明朝風憲官舉劾制度的建立過程以及後期的發展和蛻變

明朝右副都御史及獬豸補子

1、風憲官舉劾制度的前身

明朝風憲官舉劾制度的前身是御史監察制度。御史自東漢設立後,南北朝、隋、唐、五代宋、金一直到元朝都在沿襲。御史所居官衙,有過御史府、蘭臺、憲臺、烏臺等稱呼。

唐朝貞觀年之前,御史臺沒有司法權,只有奏事權。貞觀年間,開始有了審理部分案件的權力。開元年間,由御史臺、刑部、大理寺組成

三法司

,負責審理重大案件,御史臺負責

監審

。這一制度就是我們平常在戲劇裡經常聽到的“三堂會審”,這一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朝,防止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除了參與審理重大案件,御史臺還有監察在朝官和地方官的職能,

“風憲之設,在整肅紀綱,澄清吏治,非專刑名。“

。元朝時,御史制度空前發達,御史臺在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行御史臺

,在地方上,與

行樞密院、行中書省

並立。

朱元璋也十分重視監察制度,早在1367年十月(西吳元年,小明王死後,朱元璋改年號,次年稱帝),他承襲了元制,建立了御史監察系統。在應天設御史臺,在各道設分支機構按察司。

但是在洪武十三年發生了一件大事,終止了這套舊有的監察制度。

明朝風憲官舉劾制度的建立過程以及後期的發展和蛻變

也有人說胡惟庸案是君相爭權的結果

2、改御史臺為都察院,初步確立明朝的風憲官舉劾制度

洪武十三年,發生了

胡惟庸

案。胡惟庸案的真相比較複雜,我們這裡不做過多的討論。透過這件事,朱元璋開始考慮前朝留下的這些制度的合理性,決心改革。我們比較熟悉的就是廢黜傳承千年的宰相之職,設立六部,既然要監察的部門發生大改革了,原來的監察部門也必然發生變化。在胡惟庸案中,御史臺的御史中丞

塗節

也涉及勾結胡惟庸,更是暴露了原有制度的弊端,必須要進行改革。

在經過兩年的考慮之後,朱元璋於洪武十五年重新建立風憲官舉劾制度。

⑴、改御史臺為

都察院

。長官為左、右御史,正二品,下設屬官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僉都御史(正四品),監察都御史八人(正七品)。負責“察舉百官,糾劾不法,……整飭猥茸貪冒壞官紀者。”明朝文官補子是鳥,武官是獸,風憲官卻是另外一個系統,一律是獬豸,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的給事中都是獬豸,只是花紋不同,以示別類。

明代的都察院的權利比以往大大增加,不僅對審判機關有監督權,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

《明史》:“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官,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

⑵、在十三道(初十二道)分設

提刑按察司

,長官為

監察御史

(十三道共110人,每道7-11人不等),初為正九品,後為正七品,負責地方官吏的考察和舉劾。

明朝風憲官舉劾制度的建立過程以及後期的發展和蛻變

巡查御史巡按在戲曲中演化成八府巡按

⑶、規範

巡查制度

,由都察院直接派出巡按御史,巡查地方“察舉天下有司官員有無過犯,奏報黜陟”。明朝的官員考課週期是三年,如果沒有補充的監察制度,中間有過錯,再糾正也要等三年之久,這就有失公平的原則。所以這種巡查制度,有效地補充了考課制度的不足。

“( 巡按御史) 凡至所在,體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隨即舉奏; 其奸貪廢

事、蠧政害民者,究問如律。“(《大明會典》)

巡查御史官職不高,但管的範圍很寬“巡按、清軍、巡鹽、茶馬、巡漕、巡關,其中又以巡按為重”。不光是巡查地方,在朝的百官也有監察責任。

“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

“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監察御史因為要外派,為了防止他們濫用職權,所以官職設定的極低,就是我們說的“七品芝麻小官”只要他們在外面為非作歹,他們的頂頭上司都察院,隨時可以處置他們,而不用顧忌他們的官位。

監察御史的品秩雖低,但是他們直接對都察院負責,而都察院牢牢掌控在皇帝手中。監察御史的人選,要經過皇帝親自擇選才能入職。在個人品行操守、功名資格(進士出身)、工作經歷(三年以上)、年齡體貌(30-60歲,身材高大,相貌端正)、選用程式(以考選為主)五個方面有著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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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御史補子

對於都察院改變的思考:

對於御史臺的改革也是朱元璋透過胡惟庸案反思的結果。

對於百官風紀的監察,一方面可以保證朝廷的政策得到更好的執行;另一方面可以保證皇帝對於百官的管控,尤其是對地方官管理。

取消宰相就是為了加強君主的集權控制力,在審理胡惟庸案的時候,朱元璋震驚地發現:御史臺這個可以劾舉百官的機構,其長官居然與胡惟庸勾結在一起。一旦胡惟庸控制了自己,就可以在極短時間內,將全國的官吏變成他們自己的手下!這個是絕對不被容許的,所以立刻裁撤了御史臺,經過兩年的深思熟慮,才推行新的都察院制度。

吳元年時,御史臺的長官御史大夫是從一品,品秩是很高的。朱元璋初設都察院時,長官左右御史的品秩降低,這是朱元璋對於風險的考慮。在確定安全之前,不能給都察院太高的品秩。在確定安全之後,朱元璋提高了都察院長官左右御史的品秩,為正二品,以後就沒有變過。因為皇帝可以直接任免這個職務,提高御史監察地位和權位,加強了御史的權利,也是對於君權的加強。

自古以來有“御史,耳目之官” 的說法,是直接為皇權服務的,對皇帝直接負責。這樣就可以避開其他勢力的干擾,直接處置貪官汙吏,這樣就大大加強了處置效率,這個是有積極作用的。

外派的巡查御史的品秩又極低,是個芝麻小官,但是權力卻比以前更大。巡查御史可以有即時處分的權力,這個是方便對於外派官員的控制,一旦發現他們有不法之事,可以馬上處理,提高了工作效率,能夠較好地平息社會矛盾。由於品秩低,有資格監督他們的朝廷官員和地方官員就多,可以保證他們的公平公正,不至於濫用職權。

明朝風憲官舉劾制度的建立過程以及後期的發展和蛻變

給事中補服

⑷、將御史臺的監察權力分出一部分來,設立獨立的

六科

,長官為

都給事中

,初為正五品,後醬為正七品。屬官為左右給事中,給事中,從七品。主要監察物件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六科是對都察院功能的一種補充,而且分為六科之後,給事中的專業性更強,更容易發現六部工作中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問題。但是我們看到,六科長官的品秩不高,就沒有辦法真正地管事,他們對於六部的監察工作主要是

“奏聞”

,處置的權力微乎其微。在明中後期,皇帝不給撐腰後,六科的監察功能大大削弱。

“六科,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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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揭帖格式

⑸、都察院除了彈劾百官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舉薦。這兩個功能合併起來,就是我們所說的“舉劾”。

明朝官員的考核主體制度是考課制度,有固定的週期,三年一考。而考課的根據除了根據這些官員的長官和他們自己提交的報告之外,監察御史的考評,也成為了朝廷銓選有潛力的官員、旌表稱職官員、參革失職官員的補充依據。

吏部設有“揭帖科”,監察御史等言官的

舉劾題本

彙集於此,分類入冊,要銓選官員時,就“揭查各單”,以此為憑。

《吏部職掌》: “各處撫按舉劾方面及有司庶官,抄出到司,除薦舉各官移付文選司外,其糾劾各官,俱查歷年撫按考語,本部仍加查訪,分別應否留用、改調、致仕、閒住為民等項,具本請旨。”

嘉靖二十五年( 1546),兵部言: “本部進退將官,悉憑撫按舉劾。”嘉、隆之際的兵部尚書楊博也說: “本部推用將官,在內憑巡視科道年終奏薦,在外憑總督、撫、按循例舉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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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員

⑹、巡撫、總督

洪武二十四年,又增設

巡撫

之職(從二品),有過令巡撫巡查全國的例子。到了永樂年間,才正式形成制度。巡撫由吏部會同戶部推舉朝中重臣擔任,每年八月起巡,監督地方政事,監察地方官吏,次年回道。

巡撫設立的最初的動機是為了解決像是

流民作亂、稅糧難入、河道不治、邊關不靖

等社會矛盾激化的狀況,漸漸成為制度。因為巡撫要處置緊急事務,需要一些權利,明朝至清,漸漸掌握軍事權,成為朝廷統治的得力助手。

為了加強力度,又設總督一職,多為六部正官兼任,外派辦事授予大權,“因事而設,事畢即撤。”到了清朝,總督就演變成地方最高長官,與巡撫合稱“督撫”,由皇帝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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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憲官夫婦畫像

3、風憲官

自身紀律

的整頓

都察院經過改革之後,對於懲治貪官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朱元璋本人對於貪腐問題很重視,在風憲官的選擇上,格外用心。這一時期清理了一大批貪墨的官吏,也舉薦了相當數量的清廉官員。

但是同時冒出一個問題。風憲官自己就不會有問題嗎?如何保證風憲官本身的清廉呢?明朝也做了相應的制度設計。

⑴、任用上的

迴避

制度。即親屬有官職的,不得擔任風憲官。

《萬曆野獲編》亦記載:“父兄現任在京三品大臣,其子弟為科道言事官者,俱改任別衙門,照例循資外補。”

⑵、風憲官之間的

互相監督揭發

制度。讓風憲官互相之間進行監督,發現有不法之事就有責任揭發。但是不能“妄奏”誣告,一旦發現是誣告,你告別人什麼罪,就治你什麼罪,而不止誣告罪了。

《明會典》記載:“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領官,各道監察御史典吏,但與不公不法,及曠職費事,貪淫暴橫者,許相互糾舉,毋得徇私容蔽。其糾舉並要明具實跡,奏請按問明白,核實區處。其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⑶、

重罰

風憲官貪墨。風憲官是監督者,他們比別的官吏更明白國法及神聖性,如果他們知法犯法,罪要加二等。

《大明律》:“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買賣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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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祖朱棣

4、制度的變化

⑴、

巡按

制度的建立。朱元璋時期,風憲官制度出於嘗試建立階段,沒有完善。明成祖繼位之後,沿襲了他爹的制度。但是明成祖面臨一個很頭疼的問題。

明成祖是奪位登基,在朝的官員,他可以直接把支援建文帝舊臣清除掉。但是他總不能把全國的地方官員都換掉吧,在奪取帝位之後,他需要穩定的局面,還要這些人管理地方。現在建文帝沒有找到,任何一個地方的官員有可能藏著建文帝,等到建文帝恢復了元氣,再趁機反攻,自己就是這樣上臺的,所以他格外擔心,建文帝也透過這樣復辟。

那怎麼辦呢?他就想到了監察御史巡按的舊例。朱元璋時期有過巡按前例,但是並非制度,有的年份沒有,有的年份巡好幾次。到了朱棣這裡,就將巡按一事變成制度,定期派自己的心腹,到地方觀察地方官,回去報告,如果發現地方官員有思念建文帝的傾向,即刻處置。另外一個配合的機構就是東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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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廠太監

⑵、

巡撫

總督

的設定。

這個我們再上面已經說過了,作為舉劾制度的完善,在明仁宗和明英宗時分別設定了巡撫和總督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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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武官補子

⑶、舉劾的範圍由文官擴張到

武官

明初天下初定,要倚重武官,所以舉劾制度並不包括武官。直至到明宣宗時,開始涉及武官的監察。

“各處衛所指揮、千、百戶、鎮撫有公廉幹濟能整飭軍馬者,亦有老幼殘疾不能任事者,敕至即用心察訪,具實來聞; 若有貪婪不才、虐害軍士,亦察實具奏。”

明英宗時,正式將武官的監察列入制度,這只是探試性地將衛所官員列入監察範圍。

“各處衛所官員,聽巡按御史、按察司,照依文職事例,一體考察。”

在對於衛所武官監察成功後,之後的皇帝陸續把鎮戍營、南北京營、巡捕營、漕運武官統統列入監察範圍。

明朝風憲官舉劾制度的建立過程以及後期的發展和蛻變

明朝官員

⑷、舉劾制度開始形式化,逐漸蛻變。

明初的時候,皇帝對於吏治重視,風憲官還能盡職盡責。到了明朝中後期,皇帝本身對於吏治的重視程度下降,風憲舉劾制度就開始蛻變。

由於風憲官的權力大,待遇又不高,在對於他們的監督制度鬆弛之後,他們就開始了權力尋租。風憲官開始收受賄賂,推薦的多,對於納財之官,極盡讚賞值此,彈劾的少,就是彈劾也皮毛抑或行排擠之能事。風憲舉劾制度變得名存實亡。

為了應對這個狀況,萬曆皇帝就採取了一個簡單粗暴的處理方式:限制舉薦人數上限和彈劾人數的下限。這是完全脫離了風憲舉劾制度為了管理吏治的初衷,實在是亂彈琴。

陝西巡按

劉廷宣

感嘆道: “撫按舉劾俱有額數,切以為舉限以額可也,劾亦有額,何哉! ”

明朝後期,地方官高價營薦,風憲官收錢違規舉薦的事情成為了一種普遍現象,成了半公開賣官鬻爵之地,這是其建立者朱元璋所意想不到。表面上朝堂上下一片和氣,實質上卻是集體腐壞。地方官出的財帛從哪裡來?只能是盤剝下屬、百姓、兵士以償費。

天啟三年( 1623) ,兵部員外郎鄒維璉痛心疾首地說:

以臣生平所聞,上自大將、副將,下逮參、遊、閫帥、備、總、千夫長、百夫長之屬,無不各有定價,每一缺出,多從居間得之。而既已得官又營得薦,兼以在內在外當事舉刺,每每通於成例,不得不姑取以充。數年來壞盡國家之武備,斷送皇上之封疆者,病根實在於此。

明朝風憲官舉劾制度的建立過程以及後期的發展和蛻變

海瑞

5、總結和反思

風憲舉劾制度,是封建王朝為了鞏固自己統治而建立的制度。王朝的建立者親眼看到了吏治腐壞對於前朝的破壞作用,心中始終不敢忘記警惕之心,可以比較認真地從實際出發,解決老百姓集中關心的事情,對於改善普通百姓的生活狀況,維護公平正義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隨著建國的久遠,後繼者沒有見到前朝放任管理的惡果,變得短視起來,只看到眼前的問題。就比如萬曆皇帝那個“舉薦有上限。彈劾有指標”的政策,完全是混賬決定!只是為了應付眼前問題,沒有考慮如何保證社稷的長治久安。風險舉薦制度的問題也沒有得到及時矯正,最終也成為了壓翻明朝統治的稻草之一。

這個也反映了,在封建社會,“家天下”的弊端。由於這種時代的侷限性、皇權的自私性,也決定了明朝無法徹底解決腐敗問題。但是明朝所建立的風憲官舉劾制度中是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他們的失敗的經驗也可以對後人起到參考和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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