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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國家結構初探

2021-10-19由 樵夫廣微子 發表于 歷史

夏朝在我國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由於氏族部落因為經濟利益、私有制矛盾不可調和,出現了凌駕於氏族部落的力量,即國家。研究夏王朝的國家制度,是開啟我國古代政治制度歷史的一把鑰匙,也是研究社會政治學的一把鑰匙。 夏朝的產生原始社會和夏朝之間還有一個傳說中的五帝時代,五帝時代的政權結構是按軍事民主制原則實行禪讓制的部落聯盟。五帝時代是父權家長制,在考古學文化上相當於新石器晚期,即堯舜禹時期。五帝時代,畜牧業、手工業分別從農業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生產部門。農業由刀耕火種變為發達的鋤耕農業,農具進一步發展:大型磨光石斧,開闢廣袤的耕地;石鋤、石犁、骨耜等翻土農具,使土壤疏鬆達到深耕的作用;鋒利的牙刀、骨鐮等工具,提高了勞動效率。畜牧業也開始發展,“六畜”已普遍出現。手工業方面,由手製陶器發展為輪製陶器,陶器製作更加精細,生產效率進一步提高。[1]這時期,人們生存技能提高,能適應和進一步改造自然,創造更多的產品。母系氏族時,由於生產力極度落後、科學知識極度匱乏、生產資料極度匱乏,每個人都是生產力,必須參加農業生產,每個人的生產效率是一樣的,只要“人”的數量增多,產量自然增多,而世系按母系計算,所生子女歸母系所在氏族所有的繼承製,使女性在社會上處於絕對的主導地位。父權家長制時,以族外婚形成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態,生產單位和消費單位由氏族變為一夫一妻的小家庭為主,生產水平提高,科學知識有所發展,《尚書》載:“日月星辰,敬授民時”,可見在當時已有人懂得觀察日月星辰的運轉來認識天象,把總結出的節令告訴人們,安排農時。而男性的體力、觀察力、創造力、理性等優越性在以農業、畜牧業為主的生產型經濟中得到了體現,社會生活在生產力、科學技術等水平提高下,生產效率進一步提高,人們剩餘產品增多。財產分配上,父權家長制時期不再實行集體耕種所得歸氏族所有,再由氏族平均分配,以保證每個氏族成員在生產效率不一的情況下能勉強共同生存的原始共產制,而是在一夫一妻製為單位的生產和生活單位的情況下,家庭生產的產品由自己所有,不僅能保證日常消耗,而且還有剩餘產品,就這樣產生了私有制。由於氏族之間及其內部生產發展水平不一或遭受大型自然災害程度不一,產生了氏族之間或氏族內部關於生產資源的爭奪,個人、家庭及氏族的私有財產無法得到保證,氏族之間及其內部的矛盾又不可調和,這個時候急需要一箇中間力量在中間進行調和,這個中間力量凌駕於雙方之上,並制定暴力機構和雙方必須遵守的準則以保護雙方和諧發展,這樣,在經濟矛盾不可調和的情況下,國家產生了,正如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所說: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承認: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左傳》載:“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可見當時神州大地上有許多部落、諸侯林立,而禹在塗山大會諸侯,正式建立了夏朝,而啟的“鈞臺之享”確立了夏朝統治的基礎。二里頭遺址出土了大量石器、骨器和木器,可見夏朝生產水平還很低下,交通還不是很便利,政權統治是朝貢形制的。周書燦學者認為夏代的政權體制是“共主制”,夏部落因勢力強盛成為神州大地的“諸侯之長”,各邦國、部落紛紛歸附於夏后氏,但諸侯、部落是自己領土的君主,君主的設定不由夏部落任命,各部落之間互不統屬、自王其地。有的學者認為夏朝作為國家產生的原因是治水使資源集中、勞動力集中、政權設定,這種說法屬於國家起源管理勞動說,馬克思認為是經濟關係決定了社會政治權利組織。夏王朝是我國第一個國家,有“伊洛流域”的統治區域、有“邦國、師長、百執事之人”的人民、私有制、政府、暴力機構等設定以“正法度”。

夏朝的國家機構

文獻中關於夏朝國家政治體制的描述有:《漢書•地理志》載:“堯遭洪水……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治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貢。”《通典•食貨》載:“禹別九州,量遠近,制五服,任土作貢,分田定稅,十一而賦實行”。《史記•夏本紀》載:“ 禹為姒姓,其後分封,用國為姓”。《尚書•禹貢》載:“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採,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諸侯。五百里綏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奮武衛。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蠻,二百里流。”根據古文獻記載,夏朝實行“分封制”,由兗州、冀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梁州、雍州等九個區域組成統治疆域,並根據距離夏都的遠近分為甸服、侯服、綏服、要服、荒服等五服,五服按照自己的特產繳納貢賦。但夏朝“分封”不同於周以後的分封,更多的只是一種名義上的認可,夏朝是由眾多邦國組成的國家。

暴力組織夏后氏與有扈氏在甘地的作戰的誓師詞中,記載了夏朝重要的官制,《尚書•甘誓》載:“大戰於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可見,夏朝皇帝自稱為“王”,《說文解字》稱:“王,天下之所歸也”,王下面的中央官職有“三正”、“六卿”、“六事”之人,鄭玄注:“六卿者,六軍之將”,《墨子•明鬼》雲:“王乃命左右六人”,“六卿”和“六事”之人指王身邊的重要管吏或六軍的將領,“正”指王朝大臣,“三正”主要指車正、庖正、牧正。車正掌管車服諸事,如《左傳•定公元年》:“薛宰曰:‘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為夏車正。’”,西晉杜預注:“奚仲為夏禹掌車服、大夫”。庖正掌管皇室貴族飲食之事,如《左傳•哀公元年》少康“逃奔有虞,為之庖正”,西晉杜預注:“庖正,掌膳羞之官”。牧正是牧官之長,掌管畜牧之事,《左傳•哀公元年》載:“後緍方娠,姚出自竇,歸於有仍,生少康焉,為仍牧正。”杜預注:“牧官之長”。夏朝除了“三正”、“六卿”外,還有事務官:遒人、嗇夫、太史、羲和、瞽等。《左傳•襄公十四年》引《夏書》說:“遒人以木鐸徇於路,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遒人拿著木棒在路上巡邏是為了讓人諫勸君主。《左傳•昭公十七年》引《夏書》說:“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出現了瞽師擊鼓,嗇夫駕車的情景,瞽師是樂師,嗇夫是掌管國家經濟的官員。《呂氏春秋•先識覽第四》:“夏太史令終古出其圖法,執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亂愈甚。太史令終古乃出奔如商”,夏朝就有了掌管記事、冊籍的史官,“太史”職位高,掌管著有山川疆土、戶籍人口等國家檔案資料的“圖法”。夏朝還設有管理天文曆象的官員羲氏、和氏,《尚書》載:“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夏王朝監察制度也初步建立,禹向東西南北各派三位使者監察巡視各區域,如《容成氏》記載“(禹)方為三使,尋聲之紀:東方為三使,西方為三使,南方為三使,北方為三使。”[5]2。3 暴力工具古文獻關於夏朝的記載,可見,夏朝有違反法律的人,有對上者不恭敬的人,於是制定刑法《禹刑》,使君主、國家的命令具有強制性、指導和制約全國人民的行為,使國家下傳的命令有極強的效果性,維護國王至高無上的權利。《左傳》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夏朝有人民擾亂統治,於是制定了《禹刑》,並制定了墨、劓、刖、宮、大辟等五刑的刑罰制度,《尚書•皋陶》雲:“五刑五用之”。夏朝禹的權利很大,可以禹可以憑藉自己的意志掌管人民的生死大權,如果不聽之,便殺之,如《史記》載:“皋陶於是敬禹之德,令民皆則禹,不如言,刑從之。”同時禹大會諸侯,防風氏來遲,禹下令殺之,如《國語》載:“昔者禹致群神於會稽之山,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史記•夏本紀》載:“乃召湯而囚之夏臺”,《竹書紀年》又言:“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可見,夏朝時就有了暴力工具,“夏臺”、“圜土”是夏朝監獄的稱呼。

夏朝統治思想

《尚書•湯誓》載:“予惟聞汝眾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可見當時商湯雖然知道夏王有罪,但其畏懼天命的威嚴,不敢去征伐。[6] 《史記•夏本紀》禹曰:“清意以昭待上帝命,天其重命用休”,《尚書•湯誓》又載:“時日曷喪?予及汝皆亡”、“後胥戚鮮,以不浮於天時”、“今其有今罔後,汝何生在上”、“予迓續乃命於天,予豈汝威”、“予念我先神後之勞爾先”等,《論語》載:“禹,致孝乎鬼神……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可見古代帝王自稱“日”,認為是上天任命的,可見夏朝還是很信仰“太陽”,相信“天命”,可見此時夏朝的統治思想有“君權神授”的影子,也有“神權”的特點。並且夏禹並對天神舉行祭祀之禮,《史記•封禪書》雲:“自禹興而修社祀……郊社所從來尚矣”,《風俗通義》雲:“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廣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為社而祀之,報功也”,古代自禹起封土築壇,向土地神祈禱獻祭。可見,夏朝也是一個充滿神權色彩的國家,到商朝更甚。

夏朝因為氏族社會剩餘財產爭奪出現了不可調和的矛盾,作為凌駕於社會的力量出現。夏朝的國家機構還很原始,有暴力執行者、暴力組織和暴力工具。王是統治階級,是國家的主持者,並設立“三公”、“六卿”、遒人、嗇夫、太史、羲和瞽等官員執行王的命令,做到上通下達的職責。還設立了“夏臺”、“圜土”這類暴力機構。夏王朝是我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為後世王朝的國家機構的設定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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