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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畢節市違法拆遷維權律師代22戶訴房屋被違法拆除一案勝訴

2021-10-05由 胡國慶拆遷律師團隊 發表于 歷史

案情簡介

時間

:2020 年

法庭

: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

:雷某某等當地22戶村民

被告

:某某縣人民政府

案由

: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並要求撤銷《徵收補償決定書》

判決

:原告勝訴

貴州省畢節市違法拆遷維權律師代22戶訴房屋被違法拆除一案勝訴

據本案我方起訴狀載明,2016年,貴州省某某縣人民政府對該縣某村做出棚戶區房屋徵收決定,但遲遲未向被徵收人進行張貼告示。2019年中旬,縣政府工作人員屢次前往村民家中,催促簽訂協議,但補償標準極低,當地22戶村民對此予以拒絕。

2019年12月6日,某某縣人民政府在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向村民送達徵收補償決定書。2019年12月,縣政府在沒有補充協議的情況下,組織了全縣各部門上百人強制將物品搬離,並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22戶村民決心以法律武器維權,聘請胡國慶拆遷律師團隊代理案件。

我方律師審查本案檔案,發現縣政府在案件中的兩處違法點:首先,未經合法補償程式即實行強拆,嚴重違法;其次,政府所做補償決定的補償金額和補償方式均明顯不合理。因此我方律師對強拆行為和政府《補償決定》同時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指出:

1。政府的強拆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中關於“先補償,後搬遷”的規定,既沒有對原告進行補償,亦未做出過責令交出房屋的決定並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故其強拆行為違法。

2。涉案土地為集體土地,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徵收與補償,即使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必須履行合法的評估程式,方可做出補償決定,但在本案中,縣政府僅根據一個籠統的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決定便做出了徵收補償決定,且只提供貨幣補償,並未賦予徵收人產權調換的選擇權,《徵收補償決定書》未對產權調換房屋地點、面積等進行明確,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以上內容皆違法。

法院分別於2020年5月19日、2020年6月18日作出行政判決書,不僅確認強拆行為違法,而且撤消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並要求政府依法改正,我方實現了完美勝訴。隨後,在我方律師積極談判斡旋下,原告與縣政府達成了滿意的協議,政府同意給予村民原地安置。

在本案中,我方律師再次活用以“訴”促“談”的策略。一開始政府依仗優勢地位,拒絕與居民談判。但我方透過訴訟確認了政府的行為違法,最終促使政府與當事人面對面和談,並在律師的斡旋下達成了雙方均滿意的解決方案,為當事人實現了切實的利益。

貴州省畢節市違法拆遷維權律師代22戶訴房屋被違法拆除一案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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