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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模板(民間借貸)

2022-11-21由 程川東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原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XX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XX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

原審被告:XXXX,女,XXXX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

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XXXXX區人民法院(2021)豫XXXX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書和XXX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XX民終XXX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

再審法定事由

XXXXX區人民法院(2021)豫XXXX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書和XXX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XX民終XX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再審請求

一、請求貴院裁定撤銷XXXXX區人民法院(2021)豫XXXX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書和XXX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XX民終XXXXX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二、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案外人案外人XXX與XXXX之間的借貸關係缺乏證據證明

(一)原一審證據明顯不能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原一審原告證據及證據存在的問題羅列如下:

1、借條1頁

存在問題:借條只是債權憑證,不是支付憑證,不能證明100萬元借款的出借。

2、微信聊天記錄XX頁

存在問題:(1)案外人XXX與XXXX的聊天記錄中大多都是案外人XXX在說話,XXXX正面回覆的內容極少,且回覆的內容中從來沒有用過“還”字,用的是“要”和“給”,

更像是迫於不耐的無償給予

(2)其中有一句回覆“你也太出乎我意料了,3月10號讓打條時說這個條又不是馬上就要嘞,條上寫的很清楚期限三年,我不知道你究竟想怎樣?別逼我”,從該回復中提到了“要”,沒有用“還”,

可以證明借條中的錢不是借款,是其他原因的款項

,回覆中的“讓打條”、“別逼我”

可以證明借條是因為其他的原因被逼所打。

3、轉賬記錄

存在問題:(1)案外人XXX只給XXXX轉賬3萬元,不能用30000元的轉賬證明100萬元的實際出借;(2)XXXX僅僅給案外人XXX轉賬23000元,而且也沒有備註是還款,仍然不能證明100萬元的實際出借;(3)從轉賬記錄可以證明雙方交易習慣是轉賬。

4、債權債權協議1份

存在問題:債權轉讓協議不能證明基礎債權的存在

5、證人證言

存在問題:案外人XXX系基礎債權的債權人,其證言效力的證明力應當無限趨近於零。

除了原一審原告證據本身的問題外,XXXX在一審提供個證據也能證明案外人XXX是多起案件的被告和被執行人,案外人XXX明顯沒有出借能力。

(二)本案原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遺漏大量法律規定應當查明的事實沒有查明

法律規定應當查明下列事實:

(1)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

(2)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

(3)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一、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徵,善於透過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式實現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具體到本案中:

XXXX在原一審和二審均稱沒有實際收到借款,並稱案涉借條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出具,沒有真實的借款發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原一審和二審中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下列法院本應當查明的事實:

(1)沒有提供借款的交付憑證:一審原告僅提供了債權憑證借條,沒有提供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

(2)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的交易方式:現金交付、轉賬交付或者其他;

(3)沒有提供證據證據證明雙方的交易習慣:雙方平時都是怎麼支付的?

(4)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的財產變動情況:案外人XXX有沒有借款能力?有沒有收入?其財產減少沒有?XXXX財產增加了沒有?

綜上,本案原一審和二審法院在沒有查明款項是否交付、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等情況下認定案外人XXX與XXXX之間的借貸關係明顯缺乏證據證明。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對《債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的認定,違反《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原審法院對《債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的認定,違反《民法典》第154條法律強制性規定。

該《債權轉讓協議》簽訂時間為XXXX年XX月XX日,簽訂時案外人XXX是多起案件的被執行人(見下圖a: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查詢結果),明顯系案外人XXX作為另案被執行人與被申請人XXXX惡意串通無償轉讓債權以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的行為,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依據《民法典》第154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債權轉讓人案外人XXX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轉讓行為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原一審法院認定《債權轉讓協議》有效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a: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查詢結果

三、案外人XXX從未提供過借款給申請人XXXX

本案所涉大額借款100萬元實際為虛假借貸關係,2018年XX月XX日系XXXX和前妻XXXX婚姻關係存續期間,XXXX和案外人XXX是男女朋友關係,案外人XXX以向XXXX前妻XXXX告發雙方關係為由脅迫要求XXXX給其70萬元,XXXX當時沒有錢才被迫脅迫出具100萬元的虛假借條。

案外人XXX未曾提供給申請人過借款,該筆大額借款案外人案外人XXX在借條簽訂時無任何出款記錄、出款來源,籌款渠道,出款能力,申請人也無任何接款記錄,接款憑證,用款方向。依據《民法典》第679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和第502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本案案外人XXX未向申請人提供借款,申請人與案外人XXX之間的借款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申請人與案外人XXX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四、案外人XXX自2016年XX月XX日起就是多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其明顯沒有出借100萬元的能力。

五、二審卷宗中的證據沒有經過質證,程式違法。

綜上所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定,特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望貴院依法支援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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