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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單方擔保之債並非合意配偶無責

2021-08-07由 光明網 發表于 歷史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 通訊員 陶然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張甲、張乙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法院以該擔保無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為由,認定該對外擔保之債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查明,楊某、胡某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24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並分別與保證人江西某印刷公司、張甲、張乙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自願提供連帶擔保。後被告楊某、胡某未能按約返還借款,保證人亦未承擔擔保責任。原告某銀行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楊某、胡某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40萬元及利息;保證人江西某印刷公司、張甲及其配偶趙某、張乙及其配偶錢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保證人江西某印刷公司、張甲、張乙系連帶責任保證人,原告要求其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於法有據,予以支援。關於擔保人的配偶對其所擔保的債務是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問題,法院認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該行為是債權人與擔保人兩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既沒有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其目的不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也沒有從該行為中得益,此擔保之債當然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故對原告訴請保證人張甲的配偶趙某和張乙的配偶錢某對其所擔保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援。

據此,法院判令債務人楊某、胡某返還原告借款本金240萬元及利息767916。71元,保證人江西某印刷公司、張甲、張乙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張甲、張乙的配偶趙某、錢某無須擔責。判決書送達後,雙方均未上訴。

經辦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覆函》,夫或妻一方無償保證的,因保證人沒有從債務人處獲得對待給付,無法給保證人帶來利益,該保證擔保的設定沒有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疇。

認定一方擔保債務的屬性,應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首先要明晰擔保的性質。債權人之所以接受夫或妻提供的擔保,看中的是其作為保證人的信用度,而不是素不相識的配偶。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信用為他人提供擔保,並不必然對另一方產生法律後果。其次,應查明擔保是否具有夫妻共同合意。夫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其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為法律禁止,除非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後追認的情形。此外,還應考量該擔保之債與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關。如果夫妻一方對外擔保後,夫妻雙方共同享受了借款帶來的利益,擔保之債用於夫妻共同生產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夫妻相對方自然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本案中,相關擔保行為無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夫妻也沒有從該行為中得益且並非為了家庭生活的有償擔保,那麼該行為應屬債權人與擔保人兩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此擔保之債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反之,此擔保之債則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均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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