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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豐一男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被抓

2021-06-23由 海豐爆料 發表于 寵物

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海檢刑訴〔2021〕145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5211***********,漢族,初中文化,經商,住海豐縣**鎮**小區**棟**梯**(戶籍所在地:海豐縣**鎮**村委會**村**號)。因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2020年10月20日被海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本院批准,次日被海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海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於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2月24日退回海豐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海豐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後,於同年3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底至10月19日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在未經商標註冊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批次購入假冒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註冊商標的“HUAWEI”牌、“honor”牌手機外殼、螢幕總成、充電器、包裝盒等零配件,又批次購入二手“HUAWEI”牌、“honor”牌手機,利用上述假冒註冊商標的零配件進行換殼、換屏、換配件等翻新後,以明顯低於相同型號正品手機的價格,透過拼多多的網店以“正品體驗機”對外銷售。至同年10月19日止,被告人黃某某

共賣出假冒註冊商標的“HUAWEI”牌、“honor”牌手機2104部,銷售金額人民幣1844983元。

同年10月19日下午,公安機關在海豐縣**鎮**新區**號**房抓獲被告人黃某某,現場查獲假冒註冊商標的“HUAWEI”牌、“honor”牌手機、手機殼、螢幕總成、手機盒、充電器、資料線、耳機一批(共價值人民幣215876。15元)、正品“HUAWEI”牌、“honor”牌舊手機154部、螺絲刀、熱熔機等翻新工具一批、送貨單2本及被告人黃某某使用的華為手機、蘋果手機各1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鑑定意見;6。勘驗、搜查、提取、辨認筆錄;7。電子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黃某某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2060859.15元,可以酌定從重處罰。

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繼江

2021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於海豐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六冊,光碟四張,本院訊問筆錄二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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