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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主體

2021-05-12由 瞬間心動的微密 發表于 母嬰

為了便於大家掌握和清晰的認識,現將刑事訴訟法重點訴訟主體簡單、明瞭的說明如下:

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主體有兩大類,即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專門機關:公安、檢察院、法院

,也就是俗稱的

公檢法

。這裡的“公安”屬於廣義的公安,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海洋局、軍隊保衛部門、海關緝私機關。

訴訟參與人

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等。

(1)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參加訴訟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2)訴訟代理人。是指委託而參加訴訟的人。

(3)辯護人。是指在訴訟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或經人民法院的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人。

(4)證人。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瞭解案情並向司法機關作證的人。

(5)鑑定人。鑑定人是指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判斷的人。

(6)翻譯人員。是指在訴訟中進行語言或者肢體翻譯的人。

(7)被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

(8)自訴人是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自訴案件分三類,(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佔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罪件:1、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訊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智慧財產權罪(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罪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罪件。

(9)犯罪嫌疑人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

(10)原告是指為了維護自己的

民事權益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被告則是被指控為侵犯了原告的

民事權益

的人。

公安的職能:立案、偵查;檢察院職能:審查起訴、法律監督和審查批捕;法院的職能:審判即定罪量刑。

訴訟職能有三種,一是控訴。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自訴人和被害人行使;二是審判。由人民法院行使;三是辯護職能。由辯護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行使。

各部門職權,公安:偵查、拘留、逮捕、預審;檢察院:檢察權;法院:審判權;監獄:監獄內犯罪。

瞭解《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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