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老師多次猥褻女學生:教師利用職業便利猥褻學生要受到什麼處罰
2022-12-27由 詢律君 發表于 歷史
近日,網傳湖北荊州洪湖一中一名高三班主任多次猥褻女學生。
網傳貼文顯示,
該名教師先以補課為由對女生實施猥褻
,然後多次在與該名女生單獨相處時,進行親吻、觸碰隱私部位等行為。
(圖片來源於網路,聯絡侵刪)
據悉,當地警方迴應此事稱,涉事老師正接受警局調查。
目前涉事教師還在調查,具體案件事實尚未披露,但司法實踐中,
老師猥褻女學生要受到什麼處罰?
(圖片來源於網路,聯絡侵刪)
詢律釋法
1、如果猥褻的是14週歲以上的,構成強制猥褻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圖片來源於網路,聯絡侵刪)
2、如果猥褻的是14週歲以下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圖片來源於網路,聯絡侵刪)
作為教師,利用職業便利,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要求,對未成年學生實行猥褻,不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還要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對其實施職業禁止。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制定了《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該《意見》規定,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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