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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立了遺囑把房子留給外甥,最終卻要被姨分走大半,為什麼?

2022-09-24由 一紙家書 發表于 歷史

舅舅立了遺囑把房子留給外甥,最終卻要被姨分走大半,為什麼?

【引言】

在上一篇《家庭子女不孝的老人,要學會如何“留好”財產,讓自己安享晚年》中,我們介紹了遺產繼承的三種方式。其中,遺囑繼承非常重要的方式之一。

但是,有些人生前透過合法遺囑留下了自己的分配意願,可過世之後意願卻實現不了,為什麼產生這種情況?

現實中發生過類似案例:爺爺就想把財產留個自己喜愛的孫子,而且還立了合法遺囑。可最終的結果卻是:遺囑不能生效,按照法定繼承執行,由爺爺的兒女繼承,遺產與孫子無關。

還有過這樣的情形:舅舅一生未娶、無兒無女,晚年依靠外甥照顧。為表達心意,舅舅立了遺囑把房子留給外甥。但是在舅舅過世之後,外甥卻無法憑藉遺囑得到舅舅的房子,而是由母親和兩個姨均分,等於姨家合計要分走2/3!為什麼?

這就涉及到一個繼承和遺贈生效條件的問題。

舅舅立了遺囑把房子留給外甥,最終卻要被姨分走大半,為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很重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和遺贈的區別】

繼承和遺贈,共同點在於:都屬於遺產分配的方式——即都發生在被繼承人身後。這兩者之間最大的區別,體現為三點:

範圍

。對於繼承而言,繼承人的範圍,僅限於法定繼承人,而且必須是自然人(包括未娩出的胎兒)。而對於遺贈,受遺贈人必須為非法定繼承人,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社會機構。

方式

。繼承的方式有兩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的方式也包括兩種:一種是遺贈扶養協議,由被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共同簽訂;一種是遺囑、且遺囑指定人須為非法定繼承人。

還有一個非常非常重要,但很容易被忽略的區別:接受與放棄方式。

繼承與遺贈是“反”的——

繼承,只要繼承人不做出書面放棄表示,預設為“接受”。

遺贈,只要不在限期內做出接受表示,則預設為“放棄”。

這裡捎帶多說一句:

專門做出接受表示,特指的是透過遺囑形式的遺贈。若因遺贈扶養協議發生的遺贈,其實不存在需要做出特定宣告的動作: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時,就表明受遺贈人同意協議條款、已經做出了接受表示。

為什麼現實中會發生遺囑合法、卻不能生效的情況,原因就在於此:遺囑指定的受遺贈人,並沒有在限期內做出接受表示。過期了,即視為放棄——遺囑不生效,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舅舅立了遺囑把房子留給外甥,最終卻要被姨分走大半,為什麼?

【關於繼承權的放棄】

有兩個關鍵詞:自願,書面。

無論是繼承還是遺贈,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若要放棄,必須完全出於個人真實意願。所以: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能放棄,必定繼承(或受遺贈,由其監護人代為作出接受表示)。

現實中發生過這類事情:丈夫過世之後,公婆還健在,但都已經“糊塗”了。妻子想把丈夫的遺產全部繼承到孩子名下,卻發現不行!因為公婆已經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做出放棄的表示。不放棄,就意味著必定繼承。

2.受到誘導、脅迫、欺騙的,放棄無效。

任何被迫、被蠱惑做出的民事行為均會涉及到無效的問題。當然,這需要一個很繁雜的舉證過程。因為若證明不了當時的放棄行為非出於自願,放棄是不能反悔的。

3.放棄,採取書面形式,且要在發生繼承之後。

關於放棄宣告,我們舉個例子:

放棄繼承權宣告

被繼承人xx(身份證號碼xx)為本人配偶,於xx年月日死亡。本人為其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對其遺產的繼承權。

繼承人:

宣告日期:xx年月日

關於書面形式的放棄宣告,我國相關法律並沒有對此作出更為細緻的解釋,並沒有規定必須是本人手寫、列印,抑或是他人代筆之後本人簽名。換句話說,只要能證明這個宣告是放棄人的自願行為,即可認為作出了放棄表示。而且放棄宣告也不必須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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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承權的放棄,注意三點:

一是發生在繼承之前作出的放棄繼承權表示無效。這個概念我們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父母健在,兄妹私下籤訂繼承協議,後來妹妹反悔。結論:協議無效》中作出過說明。

二是不得無故反悔,除非在遺產分割完畢之前得到其他所有繼承人的一致同意。如果已經繼承完畢,反悔、推翻繼承結論的可能性非常小。

關於第三個注意點,就顯得有些“奇葩”了——放棄,不一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這個“奇葩”結論來自於最高法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民法典》繼承編的理解與適用。其中提到,放棄表示,原則上以書面形式,但可以為其他形式包括口頭。無論書面還是非書面形式,該表示需傳達給其他繼承人。這個解釋其實是沿用了原《繼承法意見》中的第47條——口頭形式放棄的,在滿足條件情況下也認定為有效。但是,原《繼承法》正文第二十五條中提及的放棄表示並沒有要求必須為“書面”。既然在《民法典》中專門加上了“書面”、而且強調是“應當”(即“必須”),現在又作出這種模稜兩可的解釋,未免有些太隨意了。這裡給出的個人意見是:若真作出放棄表示,不要打“擦邊球”——按照法條來,採用書面形式。

【關於遺贈的接受與放棄】

這裡我們重點談兩個關鍵點:時間,放棄形式。

1.時間。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遺贈情況下作出接受表示的時間:60天內(原《繼承法》規定是兩個月,差別不大)。這裡最大的問題在於:這60天,從哪天開始起算?

按照法條描述:“在知道受遺贈後”,這個“知道”,與遺贈人的過世時間有關聯麼?這裡給出一個確定結論:沒有必然關聯。

舉個例子:

張大爺訂立了一份遺囑,把房子全遺贈給孫子,而且當著子女、孫子面宣讀了一遍,當時在場人誰也沒吱聲。五年之後張大爺過世了。處理完後事,距離張大爺過世大概兩週左右的時間,孫子要按照遺囑辦理爺爺房子的繼承(遺贈)過戶,遭到叔伯的反對。

叔伯認為,五年之前你就知道這件事,當時沒表態,早就過了接受期,等於放棄了。房子按照法定繼承,子女人人有份,反而沒有孫子的份額。

那麼,孫子能透過接受遺贈的方式,得到爺爺的房子麼?

稍微把這個例子改改:

還是這份遺囑。當時張大爺當著諸人面宣讀的時候,孫子明確表示:我接受。而且還寫了個字據。五年之後張大爺過世。過世之後孫子再沒有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爺爺過世半年之後,孫子要求按照遺囑,把爺爺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遭到叔伯的反對。

叔伯認為,你爺爺過世之前你就已經知道遺贈的事兒,接不接受,得從去世時間開始算,過了半年都沒有表示接受,等於放棄。房子要按照法定繼承來。

那麼,孫子能得到爺爺的房子麼?

這兩個例子的結論是一樣的——孫子能透過接受遺贈的方式,得到爺爺的房子。

關於接受遺贈表示的時間起點是有過爭論的。其中爭論的焦點集中在:“知道之日”是否要界定在遺贈人過世之後?否則遺贈人健在,哪來的遺贈?不是跟繼承一個道理麼?

有關司法解釋並沒有對此作出針對性的明確說明。但是,現實判例給出了結論:

若遺贈人訂立完遺囑、受遺贈人知道了這件事,在遺贈人沒有過世的時候,受遺贈人在知道之日起60天內作出接受表示,有效。

若遺贈人訂立完遺囑,受遺贈人沒有作出接受表示(不管知不知道)。後來遺贈人過世,受遺贈人在其過世之後某個時間知道了這件事,隨後60天內作出接受表示,有效。

從個人建議角度,“趕早不趕晚”——不管遺贈人是否過世,只要受遺贈人知道此事、願意接受,即在60天內作出接受表示。

舅舅立了遺囑把房子留給外甥,最終卻要被姨分走大半,為什麼?

2.接受形式。

關於接受形式沒有具體要求,書面的、非書面的,直接的、間接的,均可。當然,受遺贈人要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個人推薦:最好的方式是書面接受宣告。白紙黑字、簽字畫押,從古至今都是可靠性最高的一種方式。例如:

接受遺贈宣告

遺贈人:A,身份證號碼xx,本人爺爺。

受遺贈人:B,身份證號碼xx。

本人於xx年月日得知A對本人的遺贈事宜,本人自願接受。

受遺贈人:B

宣告日期:xx年月日。

在作出宣告時,可進一步留存證據,例如書寫過程錄音錄影(時間記錄)、將宣告轉成電子圖片傳送給相關人等(有系統記錄時間)。此外,注意一下宣告中日期之間的順序、差距關係。

【結語】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說明了繼承、遺贈接受或放棄的基本要求。

現實中最容易產生問題的,是遺贈情況下限期內作出接受表示方可生效的問題。畢竟,繼承人“忘記”作出放棄表示的可能性不大,而受遺贈人不知道還需要作出接受表示的情形很多,這是本文重點提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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