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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旅遊景點小溪遊玩,突然漲大水被沖走了能找景點賠償嗎?

2022-09-24由 金寶每日說法 發表于 歷史

現代人工作壓力大,生活節奏緊張。為了緩解壓力,人們會選擇出去旅遊,本來出去一家人出去玩,其樂融融。是為了調整過於緊張的工作氣氛。是為了能夠溝通和增加家人和朋友的感情。#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然而意外總會在不經意間發生。正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去旅遊有些意外是人為的,有些意外是大自然發生的。比如說突降暴雨。也會給旅遊的人們帶來一些未知的危險。

去旅遊景點小溪遊玩,突然漲大水被沖走了能找景點賠償嗎?

比如這個圖裡的這個小溪漲水來得太突然了,似乎好幾個人被沖走了!

去旅遊景點小溪遊玩,突然漲大水被沖走了能找景點賠償嗎?

有人意識到不對了!

去景點溪水邊遊玩被突如其來的大水衝跑了,能否找景點主張賠償,其實這個還是挺複雜的,從情理上來說,似乎景點有責任,畢竟是在你的景點出的事情。但是似乎又是應該由客人自己承擔責任!因為你作為一個正常人應當預料到風險!

去旅遊景點小溪遊玩,突然漲大水被沖走了能找景點賠償嗎?

有人意識到危險開始跑了!

不僅僅是在群裡上面有兩種說法,在法律上也有兩種說法。

第一種觀點,站在合同契約或者交易習慣來說,景點應該是對參觀的遊客有所提示,有所提醒的。應該會告訴遊客,玩這樣的景點是非常危險,是有可能被大水沖走的。也就是說有可能會喪命的。

那麼說就是選擇了接受這樣的交易習慣也就是說接受了一個富有這樣條件的合同。那麼站在這個角度,就算遊客掉下去喪命了,也是不可以找景點賠償的保障義務。這也很容易理解!

去旅遊景點小溪遊玩,突然漲大水被沖走了能找景點賠償嗎?

已經有人陷入危險了

第二種觀點,也就是換一個角度看又有不同的說法。

我們的《民法典》規定了旅遊景點作為公共經營場所有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那麼顧客的生命安全當然算是安全保障義務的正常範圍。現在顧客已經從旅遊景點掉下去了。極有可能已經喪命已經死亡,那麼也可以理解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說這可以理解為一個侵權行為,從這個角度來說。遊客又似乎可以找旅遊景點主張賠償。這麼說似乎也是有法理可尋的!

兩種說法都是有根有據,兩種說法也是站得住腳的,那麼應當支援哪一種呢?

去旅遊景點小溪遊玩,突然漲大水被沖走了能找景點賠償嗎?

有好幾個人被沖走了!

這真的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兩面為難。最終採取哪一個觀點和當地的交易習慣還有法官的裁量權有關係!

如果是我來說的話,本人還是贊成第一個觀點,那就是你既然選擇了在這樣危險的環境下旅遊,那麼應該尊重交易習慣和之前達成的默契與合同。

而且從情理上來說也是如此。既然你選擇了冒險,既然想選擇挑戰刺激的感覺,就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就要有冒險精神。否則的話,你還是要選擇一個安全的,穩定的,清淨的旅遊景點,旅遊比較好一點。這種危險刺激的地方,你就不要去了。又要追求刺激,又要絕對的安全保障。這豈不是自相矛盾嗎?

那麼關於這件事你怎麼看?金寶每日說法歡迎發表你的看法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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