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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地上中作物和林木,可以嗎?小心坐牢

2022-03-25由 導爺1991 發表于 歷史

【案情簡介】

2014年9月羅某以426萬元的價格承包了溫泉縣塔秀鄉冬都布拉格村牧民瑪某名下的11435。6畝草場(其中草料地180畝),承包期為31年。2015年3月底,羅某為追求經濟效益,在未辦理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租用陳某的農用車,非法開墾其所承包的部分草場,種植經濟作物和林木,改變了承包草場的用途。經博州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鑑定其非法開墾草場地面積為183053。5平方米(約275畝),經溫泉縣草原工作站鑑定,該草場屬三等四級草原。

在草地上中作物和林木,可以嗎?小心坐牢

【調查與處理】

2018年4月,溫泉縣人民檢察院民行部門在走訪調查,摸排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過程中,溫泉縣林畜局向檢察機關反映:2015年3月份哈鎮居民羅某非法開墾草場涉嫌犯罪,該局將此案依法移送溫泉縣公安局。但事隔多年,溫泉縣公安局一直未予回覆案件處理結果。透過及時跟進監督,反覆與縣公安局溝通協商調閱案卷事宜。經審查羅某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墾草場,改變草場用途,並在收到溫泉縣草原監理所整改通知後,仍繼續種植農作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向溫泉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羅某擅自開墾草場,造成大量草場毀壞,破壞生態環境資源,致使國家利益受損,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向溫泉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在草地上中作物和林木,可以嗎?小心坐牢

【法律分析】

(一)羅某應當依法承擔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鹼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一)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的;(四)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損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故,羅某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開墾草場,面積較大,具有明顯故意,且已觸犯刑法,應當受到應有的懲罰。

(二)羅某應當賠償其行為造成的草場損失,承擔修復費用

羅某非法開墾草場,造成草場大面積損害。案發後,經鑑定,涉案土地屬於國有土地,土地型別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非法開墾的草場面積為183056。5平方米(約275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羅某應當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三)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羅某在未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非法開墾國有土地,致使183056。5平方米國有土地(約275畝)遭到損害,其行為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綜上所述,羅某非法開墾國有土地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向溫泉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訴訟,溫泉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作出判決:被告人羅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單處罰金10萬元,並且月2019年4月30日前恢復其非法開墾的275畝草場。

在草地上中作物和林木,可以嗎?小心坐牢

【典型意義】

2017年7月1日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在全國檢察機關正式全面鋪開,此案是溫泉縣檢察院辦理的博州第一起公益訴訟案件,該案的成功辦理在全縣影響較大,州、縣多家新聞媒體相繼對該案進行了報道。透過辦理此案也極大地鼓舞了檢察院幹警今後查辦公益訴訟案件的信心和士氣,同時也為後續辦案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也對其他縣市院辦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借鑑作用。

溫泉縣作為農牧業大縣和旅遊示範縣,保護草場對於發展壯大全縣全域旅遊經濟,推動全縣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作用。透過查辦此案,極大的打擊和震懾了非法開墾和破壞草場的行為,在社會上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起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時也有力地保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踐行了檢察機關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維護者的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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