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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釋義

2022-09-24由 務林人 發表于 歷史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釋義】:對農村村民實施非法佔用土地(包括林地)建住宅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釋義】本條是關於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在原法第七十七條的基礎上修改而來的,

將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一、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

根據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村村民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的違法主體僅限於農村村民,處罰的是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對於非農村村民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七條非法佔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包括以下兩種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款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違法建住宅的農村村民應當及時將非法佔用的土地歸還給該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佔用的土地,應當將超佔的部分退還。

2、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將在非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拆除。

需要注意的是,農民合法的住房權利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每一位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多年來,各地在宅基地管理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但在管理方式和多年形成的風俗習慣上,東西部差異、南北部差以及城市近郊區和其他區域之間的差異仍然存在,還有許多方存在歷史遺留問題,因此,在宅基地管理特別是執法過程中號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尊重當地實際情況,不可操之過急。目前,各地正在開展宅基地管理制的改革和探索有關檔案要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與自然資源主管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的協調,鄉鎮政府要因宜索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共同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和執法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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