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手冊之生產安全防護手冊
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裝置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二。生產安全事故基本特徵
①事故主體的特定性:
僅限於生產經營單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商貿領域的公司、企業、合夥人、個體戶等生產經營單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地域範圍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範圍內的。
③事故的破壞性:
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④事故的突發性:
生產安全事故是短時間內突然發生的,不同於在某種危害因素長期影響下發生的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
⑤事故的過失性:
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過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的區別,如因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等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環境不良、裝置隱患等原因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也應歸為過失行為,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員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過失行為,沒有立即糾正、排除不良作業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繼續存在致使發生事故。
三。生產安全事故分類責任認定
第一類: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二類: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
四。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分清事故責任。
(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a。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c。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裝置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裝置,造成
事故的。
(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a。由於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b。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c。機械裝置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執行,或因裝置有缺陷又不採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d。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採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e。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
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於重傷的範圍。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
1。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2。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3。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4。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5。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裝置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6。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7。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8。地下礦山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重大安全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較大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一般安全事故: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七。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八。針對負責人的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如果是個人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如果是個人投資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如果是個人投資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如果是個人投資人,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負責人的其他處罰規定: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規定:
(一)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燬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九。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部門: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十。生產安全事故的刑事處罰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企業購買安責險的必要性
安責險,是在綜合分析研究工傷社會保險、各種商業保險利弊的基礎上,借鑑國際上一些國家通行的做法和經驗,提出來的一種帶有一定公益性質、採取政府推動、立法強制實施、由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化運營的新的保險險種和制度,是保險業與安全生產相互結合的產物,是責任保險的一種,是保險業發展的第三階段。
安責險,與工傷社會保險是並行關係,是對工傷保險的必要補充。安責險屬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性保險,企業在投保安責險的前提下,根據需要可自主購買其他商業保險。
安責險的保險範圍,主要為事故死亡人員和傷殘人員的經濟賠償、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費用等;安責險的主要功能,是將保險的風險轉嫁和社會管理職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充分調動各方主動參與安全生產預防工作,提高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有效實現對事故受害人和受害單位的經濟補償,最大程度分散風險,促進經濟社會平穩發展。
對企業而言,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落實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企業投保安責險既是保持穩健經營、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又很好的履行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對員工來講,也是額外增加了一道保險保障。
目前,國內多數省份和經濟較發達的市均已推行安責險。從實施效果來看,安責險在降低企業保險支出的同時提高了保障力度,對防範高危行業領域安全風險,提高事故發生後應急救援效率,減少事故企業損失並推動及時恢復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大大消減了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政府面臨的財政風險和社會風險。
(八大高危行業領域包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
等)
十二。安全生產責任險主要條款:
主險責任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和區域範圍內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相關事故導致僱員或第三者死亡或傷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和區域範圍內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過程中,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相關事故導致僱員或第三者遭受傷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和區域範圍內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相關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搶救受傷、被困人員或者避免人員傷亡,採取緊急搶險救援、人員疏散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救援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於:
1。救援人員勞務費用;
2。救援物資、器材、裝置的租賃、使用費用;
3。單價低於200元人民幣的救援工具購置費用;
4。10天以內的人員疏散費用。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事故鑑定費和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在本合同約定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恐怖活動;
3。核爆炸、核裂變、核聚變;
4。放射性汙染及其他各種環境汙染;
5。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6。僱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
7。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僱員因疾病、分娩或流產導致的死亡或傷殘;
9。職業病;
10。僱員因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亡的;
11。僱員醉酒導致自身傷亡的;
12。僱員自殘或者自殺的;
13。僱員因吸毒導致的死亡或傷殘。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被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事故,但在停產、停業整頓期間採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以及進行裝置檢測、維修引起的安全事故不在此限;
2。被保險人從事與本合同載明的經營範圍不符的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的。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任何財產損失;
2。工傷保險報銷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
3。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依法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4。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款;
5。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
6。本合同載明的免賠額及按本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7。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的保險合同承擔的賠款;
8。根據本條款其他部分內容中的相關約定,保險人應不承擔或免除保險責任的各種情形下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或保險人有權予以扣除、減少的部分;
9。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險特別約定條款:
各家公司略有不同,企業可以根據需求與保險人協商。
十三。保險機構針對安責險客戶提供的服務專案
1。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製作發放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資料,舉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教育培訓。
2。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建議,釋出風險預警資訊。
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提出隱患治理措施與方案。
4。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編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方案,制修訂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和效果評估。
6。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交流研討,推介安全生產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裝備。
7,其他有關事故預付工作。
保險機構每年至少為投保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大中型投保單位提供一次2或3服務。
十四。安責險的投保和理賠須知
一。隨著時代的發展,險種也在不斷地隨著需求而變換。從早期的工傷,到建工意外,到僱主責任險,再到安全生產責任險,保障範圍的不斷增加,以及費率的調整,還有政府的介入,都在預告這樣一個事實:安責險和工傷險是並行關係,工傷險不能彌補企業的所有賠償責任和損失;安責險和其他商業人員險是替代關係,有了安責險,其他的商業險可以不再購買;個別地方政府開始有序的引導企業,在建工險以及其他商業險到期後調整為安責險。
所以,有遠見的企業,開始關注安責險吧。費率低,保障全,而且,還能享受到保險公司專屬的安全培訓及督導服務。
二。安責險的條款統一由銀保監會規定。但是特約條款可以和保險公司協商。因為屬於公益性質的險種,保險公司在特約條款裡會有一些文章。所以需要專業的保險經紀人來代表你,和保險公司協商談判。畢竟,專業的人來辦專業的事。
三。安責險是一種對於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濟。預防大於救濟。預防措施到位,可以減少事故發生。但也不敢保證不發生。所以,國家層面,嚴抓安全生產,制定了相關政策和管理部門的各項措施,保險公司層面,也提供了損失補償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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