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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房屋被徵收,承租人享有哪些拆遷權益

2022-02-24由 使用者50026379773 發表于 歷史

【問題提出】

房屋被政府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費用,那麼租房子進行經營的承租人在徵收中能夠享受哪些權益呢?

經營性房屋被徵收,承租人享有哪些拆遷權益

【問題解答】

房屋如果被政府徵收,那麼一般政府會支付給房主以下補償費用:一是房屋價值補償標準,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二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三是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四是補助和獎勵,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五是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裝置移機補償,房屋裝修補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裝置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那麼當經營者所承租的房屋被徵收時,依法可以獲得搬遷費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以及經營者為房屋裝修所損失的部分,該款項用於彌補承租人因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提前解除所造成的損失。

【問題延伸】

1。租賃合同中約定所有的補償款(含停產停業、搬遷費用)歸房主所有,該合同效力如何?

如果雙方所籤的租賃合同中對拆遷的補償有約定的,那麼就從約定,也就是說,租賃合同的雙方對停產停業以及搬遷補償款約定屬於房主所有,該約定系當事人意思自治,即承租人自願放棄自己的權利,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該合同是有效的。

2。向房主主張支付屬於承租方的的拆遷補償費用,屬於什麼案由?

案由因系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因國家徵收,不可抗力,提前解除引起的糾紛,因此法院可以將案由定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作者簡介】

鄒濤律師,中南大學法學院碩士,湖南銳傑律師事務所律師,在CSSCI等重點學術刊物中發表科研論文多篇,主攻民商類案件與經濟類犯罪刑事辯護,擅長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建設工程與人身損害類糾紛,擔任多家企業與行政機關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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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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