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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資質嚴禁“掛靠”原因是什麼?

2022-02-21由 建築資質服務李 發表于 歷史

建築業企業掛靠,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院在制訂《最高法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此類行為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隱患,造成嚴重虧損,如果一旦發生糾紛,被掛靠企業則成為被告,掛靠企業逍遙法外。所以在建築行業中歷來被我國的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法律法規所禁止。

其一: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築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專案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例如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包工頭或者掌握了一定社會關係資源的企業,他們要麼完全沒有施工資質,或者僅有專業分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或者僅有低級別的總承包施工資質,根本無法參與只有高等級資質施工企業才能入圍的工程投標。

其二: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專案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專案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備施工能力但由於大量工程招投標的暗箱操作導致其自行投標並中標的機會幾乎為零,因此施工企業需要和有實力並且有關係的掛靠人進行“合作”。

其三: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所需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以及中標後需要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所需資金,均由掛靠人負責籌措並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繳納。

其四:掛靠人需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並需承擔被掛靠企業派駐施工現場的幾個管理人員的工資。一旦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掛靠人達成所謂合作協議,則被掛靠企業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總承包施工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被掛靠企業基本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徵性地派幾個管理人員,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一定都約定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的工期、質量及安全責任,且由掛靠人自負盈虧。

法律後果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於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關於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關於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學界主流觀點均認同司法解釋的意見,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因此,只要是確有證據證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業主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則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所以掛靠資質是不允許的!有的企業聯絡到了一項工程,但必備資質卻不夠,又不能在短時間內都辦好,急切之間就選擇掛靠資質去投標,但是掛靠後期風險很高也是不允許的。辦理資質轉讓對於具體準備事項又非常無措這個時候,選擇資質代辦公司來總領資質申報事務,無疑是最節約時間的選擇資質代辦,資質代辦轉讓,找成都金典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一家專注於企業各類資質辦理,輔以工商註冊服務。 自成立以來,始終秉承“客戶第一、服務至上”的經營理念,逐漸發展成為西南地區極具影響力和綜合實力的服務企業。

建築資質嚴禁“掛靠”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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