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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何農村賭博盛行,又是年關,不知道又有多少人要因賭返貧

2022-02-19由 資訊燈塔 發表于 歷史

如今有人嚮往鄉村田園生活的返璞歸真,卻也有人擔憂農村文化的日益消沉。真實的鄉村遠不像詩與遠方那樣美好,賭博問題只是其中一個小小的縮影。

緣何農村賭博盛行,又是年關,不知道又有多少人要因賭返貧

令人擔憂的農村賭博現狀

1、參賭人數多,花樣不斷翻新。由於受利益的驅動,在短短几年內,賭博在農村迅速氾濫,一些社會的閒雜人員,為了獲取高額利潤,臵法律、法規、政策於不顧,參與聚眾賭博,參賭人數有逐年增多的趨勢。參賭年齡階層從過去主要為中青年,逐漸向青少年、中青年和中老年各年齡段都有。農村賭博樣式也不斷翻新,常見的有“麻將”、“扎金花”,現在則出現了“鬥牛”、 “自動麻將機”等等。

2、賭資數額大。在高額利潤的引誘下,賭資數額逐年增大。而以往賭博賭資不大,一般都是一元、兩元、三元的,一場輸贏幾十元或上百元。而現在動軋輸贏幾百上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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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賭時間長。在時間上,過去農村賭博活動往往集中在冬春農閒季節,而現在已發展為天天打、夜夜戰,沒有間隙,常年不懈。如果僅僅是消遣娛樂打打麻將或許不是什麼問題,但這些年農村的賭博風氣卻越來越濃,除了打麻將、“扔坑”之外,還有六合彩,俗稱“買碼”。

雖說只是“娛樂”,造成夫妻反目、吵架,甚至大打出手的現象卻也不少見。極端的案例還有村民一年輸了18萬,最終只好賣了家中的6頭牛還債。常見的情形還有,農村裡青壯年忙於麻將桌和牌桌,只有老人操持家務農務,久而久之,農村再無農耕專家,更不用提傳統的“耕讀文化”了。更有甚者,現在農村某些場所為了招徠生意,逐漸聚集起固定的賭博場所,以向賭博人員賺取利潤。更固定的場所和時間,儼然讓賭博成了很多農村人的“第二職業”,上癮之後更難抽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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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越來越盛行,以下原因很關鍵:

1、主觀方面的原因

(1)部分人世界觀、人生觀發生偏差,過度追求金錢,刺激了賭博犯罪的盛行。作為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副產品,“金錢至上”的觀念在很多人頭腦中生根發芽,有人希望透過各種途徑獲得金錢,甚至是違法犯罪的途徑也在所不惜。

(2)賭博犯罪的暴利性,是其長期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聚眾賭博案件中,莊家可以按一定比例從投注中抽水,穩賺不賠,獲利極高,所以即使經過一輪又一輪的打擊,各種小莊家還是以各種方式存在,而且有少數參賭者暫時性地從賭博中獲利,刺激了更多的人對賭博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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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漠,對賭博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夠。有人認為賭博只是一種個人行為,“小賭怡情”,對社會沒有危害,不值得大驚小怪,因而對於賭博陋習存在縱容的社會心理,導致社會對賭博活動缺乏應有的譴責力,未能有效遏制賭博行為的蔓延。

(4)村幹部也參賭

部分地方的村幹部甚至利用職務之便聚眾賭博,近幾年不少農村經濟案件都與賭博有關,其中很多就是村幹部帶頭進行的。在這樣的環境下,如何還指望普通村民不賭呢?

(5)農村文化、休閒娛樂活動匱乏

農村裡不像城市,休閒娛樂設施多,文化活動也多,大家空閒下來的時候並沒有太多消遣的選擇。許多農民在農閒時除了看電視,無其他休閒形式,除了賭以外沒別的可玩。農村文化建設依然任重道遠,儘管不少地方都進行過文化“三下鄉”活動,但真正受益的範圍卻極其有限。

建議加強文化設施建設,豐富農民業餘生活。一方面廣大農民朋友可以關注微信公眾平臺:天寶農業技術服務平臺,瞭解有關農業技術、農業法規以及農業資訊等方面的知識,瞭解政策,學到實用的技術,不斷豐富自己的文化生活,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要督促各村基層組織在農閒,尤其是春節期間,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一些象棋比賽、羽毛球比賽等一些集參與性、娛樂性於一體的活動,不斷豐富農民的文化生活,充分滿足其精神文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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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法實踐方面的原因

(1)運用法律難。按照刑法規定的賭博罪來說,不僅定罪條件較高,而且量刑幅度較窄,處罰偏輕,最高刑只有三年,造成定罪難,刑難當其罪,難以產生應有的威懾力,不利於打擊和震懾犯罪分子,也不利於維護社會安定。而從現實來看,賭博層次眾多,數額大小不一,賭博次數難以掌握,實際數額難以統計,賭博罪定罪的重要依據是數額,造成不到一定數額的基本上拒之於刑罰處罰之外,大多數作為行政處分,繳納罰款了事,在法不責眾的觀念下,賭博要得以根除確實難以奏效。

(2)認定犯罪難。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構成賭博罪的關鍵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不僅要實施法定的賭博行為,而且還要產生法定的以營利為目的,具體列舉了三種人,即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但是,刑法對以營利為目的沒有作出具體的界定,到底哪種情形屬於以營利為目的呢?同樣,刑法對三種人也沒有作具體的規定。《湖南省公安機關辦理賭博類行政案件規定》列舉了四種情形,具有四種情形之一的,以賭博罪論處:一是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一年內抽頭獲利五千元以上的;二是為不特定人員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一年內獲利五千元以上的;三是嗜賭成性,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輸贏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四是聚眾賭博者或開設賭場給參賭者提供賭資五萬元以上或者獲利五千元以上的。這四條規定,對處理賭博犯罪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方便,但是對賭博犯罪的定罪標準顯得過高,不利於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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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處案件難。預防和減少賭博犯罪的發生,只有在有關職能部門加強管理的基礎上,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齊抓共管,形成管理網路,才能奏效。在目前條件下,基層組織雖然建有治保組織或巡邏隊等,但對禁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管理措施未真正落實到位,以致群防群治工作流於形式,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參考資料:

《淺析當前農村賭博的特點、原因》濠頭鄉人大主席團

《為什麼農村賭博越來越盛行?老農道出4點關鍵原因!》土地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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