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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告訴爸媽!農村有房的有大利好,馬上可以致富了

2022-02-12由 聊聊公積金 發表于 歷史

新土地管理法於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點主要集中在土地徵收、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下面劃重點,一起來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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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大突破:

1、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2、改革土地徵收制度;

3、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

4、為“多規合一”改革預留法律空間;

5、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

6、合理劃分中央和土地審批許可權;

7、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二、對你有哪些影響?

在這些變化裡,最為重磅的訊息要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不少人問:這一規定對土地價格和房價有什麼影響?

1、集體土地可以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後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

這就意味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交易了。此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入市,如果要入市交易,必須透過變更為國有土地之後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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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徵地徵遷有大變化,六種情形可徵收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條,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採取列舉方式明確六種情形,確需徵收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這一規定將有利於縮小徵地範圍,限制政府濫用徵地權。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群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3、徵地報批前要籤補償協議

將原徵地批後公告改為徵地批前公告,多數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召開聽證會修改。徵地報批以前,必須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4、徵地補償增加保障

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和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從法律上為被徵地農民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機制。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區片綜合地價確定,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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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期滿後再延長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6、宅基地實現戶有所居

完善了農村宅基地制度,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宅基地戶有所居的規定,明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7、不得強迫退出宅基地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這一規定意味著地方政府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民退出宅基地。

同時也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城中村土地徵收要轉為國有土地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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