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成立後製度建設(財務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XX市物業管理條例》、《XX小區管理規約》、《XX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規定製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XX小區業主大會執行財政部頒佈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
第三條會計年度自公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條財務人員必須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
業委會財務收支公示
第二章經費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根據《XX小區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籌集:
(一) 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
(二) 物業企業和其它管理人捐贈;
(三) 業主按平方米建築面積交納;
(四) 業主自願捐贈。
第六條根據《XX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共收益,業主委員會有權使用在公共設施方面。(目前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和津貼待遇,將來小區發展起來,我們會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實施管理,收益部分將於以下支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使用範圍包括:
(一)業主大會會務費;
(二)業主委員會購買日常辦公用品費用;
(三)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的日常辦公費用;
(四)業主委員會及外聘相關人員工資和津貼;
(五)升級補充小區綠化建設的費用;
(六)增設小區安全防控系統的費用;
(七)涉及業主整體利益的法律訴訟的費用;
(八)公共部位公益設施的添置、維修、改造的費用;
(九)在滿足以上日常支出之後,剩餘部分將於衝抵XX小區全體業主的物業費用;
(十) 業主委員會及外聘相關人員實施有償服務試行辦法;
1.業主委員會成員及外聘相關人員按日計發補貼。補貼標準參照重慶市《社群工作者管理實施細則》中社群工作者的標準執行。(暫定電話補助,樓長50元/月,主任500元/月,其他成員300元/月。志願者(跑樓15元/小時,每天不超過80元)
2.業主委員會成員及外聘相關人員均須自負納稅責任。
3.業主委員會主任有聘請和解聘外聘人員的權力。
第七條經費收支賬目於每季度最後月份30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一次,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八條業主大會以及業主委員會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借款或為任何每三方提供擔保。
第九條在財務年度內,業主委員會的資金使用有結餘時,自動累積到下一個年度。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應本著量入為出的財務原則,儘量避免財務超支現象的發生。如果在財務結算年度內,業主委員會的經費發生不足時,可以使用業主委員會財務帳上往年結餘的資金,但不能透支下一年度的經費。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由會計負責保管,並按印章管理制度。
每十二條當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時,上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帳戶以及財務印章及時移交給新成立的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財務機構及財務人員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設立財務負責人1人,會計1人,出納1人。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設立“XX小區業主委員會”的銀行基本帳戶。
第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存入銀行專戶,可用於定期存款或購買一級國債。資金按幢立帳、按戶核算,存期由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每年公佈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六條財務人員崗位職責;
(一) 會計核算。
業主委員會採用借貸複式記帳,同時結合業主委員會的實際,設定銀行及現金日記帳、總分類帳、各項明細分類帳。財務人員要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記帳、算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時報帳,如實反映財務狀況、活動成果和財務收支情況,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能滿足各方面需要的會計資訊。
(二) 會計監督。
1.財務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業主委員會負責人報告。
2.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按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不符的,按照會計制度報告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不予辦理。
(三) 參與制定本會財務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 辦理其他會計事項。
第十七條會計崗位責任:
1.配合業委會相關成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編制和執行年度財務預算、組織籌集資金、節約使用資金;
2.參與審查合同,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對重要的經濟合同和協議要積極參與擬訂,加強事前監督;
3.提出財務報告,彙報財務工作。定期按規定向業主大會報告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4.對業主委員會所發生的收入、支出費用進行會計核算。根據業主委員會所發生的業務,設定帳戶,複式記帳。在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時,做到:手續齊備、合法,內容真實、完整,數字正確,維護業主委員會的正當合法權益;
5.會同有關人員定期、不定期對貨幣資金、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進行盤盈、盤虧和毀損等情況,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相關手續,做到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6.管理業主委員會的銀行帳戶,保證帳戶開立、銷戶均經業主委員會負責人批准;
7.負責業主委員會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八條出納崗位責任: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規範使用支票;
2.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要求日清月結;
3.按現金管理規定儲存庫存現金;
4.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據,登記支票使用情況;
5.及時掌握銀行存款餘額。
第十九條財務人員沒有進行交接工作的不得離職。
第四章處罰辦法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的;
(四)未經批准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准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帳外款項或將業主委員會款項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當被解職。涉嫌違法犯罪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舉報: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業主委員會財物的;
(四)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取、貪汙挪用業主委員會款項的;
(五)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經XX小區第*屆業主大會表決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考慮到實際工作的需要,本制度在執行時遇到沒有規定的情況,可由業主委員會臨時制定應急方案,經公告無20%業主反對的,可以暫時實行臨時制度,等下屆業主大會召開時予以增補或修改。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XX小區業主大會負責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XX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