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瘦肉精、毒奶粉、保健品坑老”將作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從重處罰

2022-02-08由 文明中原 發表于 歷史

“瘦肉精、毒奶粉、保健品坑老”將作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中國質量萬里行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31日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對往豬肉裡注水、新增“瘦肉精”、生產銷售“毒奶粉”、利用保健品詐騙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處罰作出了規定

,透過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一步織密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網。

最高法介紹,《解釋》體現從嚴懲處的政策導向,如透過規定對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新增禁用藥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懲處,加大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鏈條保護力度;透過規定對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為的懲處,實現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護,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確的適用法律依據。透過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等,加大從嚴懲處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 何莉:

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體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解釋》還對依法懲治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行為進行了明確。最高法介紹,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和社會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令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 何莉:

為依法懲處此類犯罪,《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實施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偽劣嬰幼兒食品從重處罰

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於身體機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讓“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會共同關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群體食品安全作出規定。

最高法介紹,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物質來源。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實踐中,中小學校園周邊往往成為“五毛食品”氾濫的重災區。這些食品往往新增過量食品新增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對此,《解釋》進行了專門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

《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從重懲處“保健品坑老”犯罪

《解釋》還針對“保健品坑老”行為作出規定。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透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誇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

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犯罪性質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

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些規定,有利於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有效保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

從嚴懲處往生豬等畜禽中注水新增瘦肉精等行為

近些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取黑心錢,給進入屠宰相關環節的生豬等畜禽惡意注水,導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更為惡劣的是,不法分子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時還注入藥物,藥物殘留則進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不法分子還不斷翻新藥物配方,既有“瘦肉精”類的禁用藥物,也有獸藥、人用藥,還有不法分子自己配製的化學物質。《解釋》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治力度,第十七條第二款對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的定罪處罰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該條款,對於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物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於使用獸藥的,如果肉品中獸藥殘留量超標,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可按照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於肉品中獸藥殘留量雖然不超標,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

根據該條款,僅查明有注水行為的,對於注入汙水,造成肉品微生物等汙染物超標的,可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對於肉品汙染物雖然不超標,但肉品含水量超標,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對於肉品汙染物和含水量都不超標,不能認定為犯罪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實踐中,畜禽注藥後,由於藥物代謝原因,往往難以從肉品中檢出藥物殘留,進而造成取證難、鑑定難、定性難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

根據《解釋》規定,在屠宰相關環節只要證明有注藥行為,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即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僅適用於畜禽進入屠宰場後的屠宰環節,還適用於屠宰前的運輸等相關環節。

此外,對畜禽注水注藥違法犯罪通常發生在私屠濫宰窩點,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因此私設屠宰廠(場)屠宰生豬行為違反了國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 安翱:

對此,《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透過這些規定,實現對此類犯罪的全鏈條、全方位懲治,讓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高永強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