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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隻大狗咬傷老人,拒不道歉咋可能?

2022-02-07由 山頂洞之人 發表于 歷史

相關事實

河南安陽80歲老人遛彎時被兩隻大型犬咬傷,該過程被小區物業的影片監控拍攝記錄,本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狗主人卻堅決否認,表示不相信監控,說老人是自己摔傷的。受傷老人只好找《小莉幫忙》記者,當記者、警方等人員到狗主人家時,狗主人竟迴避不見。城管表示,咬傷老人的兩條大狗是巨型貴賓犬,系禁養狗,依法不能辦理狗證。經調查,狗主人是某單位公職人員。多期《小莉幫忙》節目後,狗主人所在單位及紀委介入調查。11月17日,狗主人仍未道歉,小莉在節目中哭著求助自己的老人表示歉意,表示沒幫上忙。(來源:小莉幫幫忙、新京報)

兩隻大狗咬傷老人,拒不道歉咋可能?

山頂洞之人的看法

“不找法官找記者”,似乎成了一些群眾解決糾紛的固有定律。不可否認,當前媒體發達,特別是隨著網路的發達和移動通訊的普及,媒體輿論在幫助老百姓解決實際問題方面確實發揮了巨大的威力,但也有一些角落,媒體的聚光燈雖然照到了,但躲在那個角落裡的人渾不吝,根本不在乎,你曝光就曝光,我自巋然不動。這個時候,其實完全可以走訴訟道路,讓法律為自己撐腰。

就像這件事,狗咬人的過程,監控拍攝得清清楚楚,雖然狗主人表示不相信監控,但那沒有意義,只要法官相信,只要法律認可就可以。

首先第一步

,監控已經證明,兩隻大狗咬傷老人這個侵權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第二步

,對於這個侵權事實,是否有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對此,《民法典》以由輕到重、層層加碼的方式對三種情形做了分別規定。

《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1247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兩隻大狗咬傷老人,拒不道歉咋可能?

法條分析:

1245條規定的是一般規範,如果自己對動物採取了安全措施,那麼雖然要承辦侵權責任,但免責事由的幅度相當大,只要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比如你故意挑逗、甚至拿磚砸狗,那麼飼養或者管理人最多可以根本不承擔任何責任。換句粗話說,被侵權人被侵權活該。

1246條規定的是絕對責任。如果自己對動物沒有采取安全措施,那麼要承辦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幅度就變小了,你得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而且即使你證明了,那麼你也不可能不承擔任何責任,最多給你減輕責任,比如造成被侵權人住院花費2萬,你不用全掏這2萬,可能給你減少5千,但想一分不拿是不可能的。

1247條規定的也是絕對責任。只要你飼養的是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即使你能證明,動物咬人是因為被侵權人太“作”了你也不能免一點責。比如你飼養了一隻老虎,即使有一個人主動故意挑釁老虎被老虎咬傷,你也不能據此減輕自己一點責任,完全免責就更不要想了。他住院花費十萬,你得全掏了,一分不少。

那麼在本案中,狗主人的行為屬於第幾種情形呢?

首先看1247條,大型貴賓犬是否屬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小編查了查相關資料,可能屬於禁止飼養的大型犬,但應該不屬於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因此,不應適用這一條款。

再看1246條,狗主人動動物是否採取了安全措施?

《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隻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

由於案件發生在安陽,小編又查了查《安陽市市區養犬管理暫行規定》,其中第九條規定:“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須實行圈養或拴養,不得在戶外遛犬,因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戴嘴套,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

毫無疑問,兩隻大狗屬於大型犬,《安陽市市區養犬管理暫行規定》,一般情況下根本不能在戶外遛,即使因特殊原因要出戶的,也必須戴嘴套,束犬鏈。而影片中可以看到,兩隻大狗根本沒有戴嘴套。

也即,養狗人並未採取完全措施。這種情況下,即使養狗人能證明老人是故意讓狗咬傷的,也只能減輕自己的責任,而不能免除責任。何況在本案中,老人見了狗繞著走,連過失都沒有,更別提有任何的故意!

換句話說,養狗人應承擔完全的民事責任,該賠償賠償,該道歉道歉吧!

你對這件事怎麼看呢?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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