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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連雲港廣州等多地都提高了徵地補償,原來是因為這些

2022-02-04由 摩文律師事務所包音泰 發表于 歷史

江蘇省釋出《省政府關於公佈江蘇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通知稱,為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按照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規定,決定公佈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調整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

通知

一。徵地補償標準提高 一類地區綜合地價每畝最低6。4萬

按通知內容,江蘇全省徵收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於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全省徵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一類地區64000元/畝、二類地區55000元/畝、三類地區47000元/畝、四類地區40000元/畝。各地制定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

根據全省經濟發展狀況,調整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具體如下:全省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也就是說,全省一類地區,農村農民集體農用地因城市建設被徵收的,每畝可獲得補償3。2萬,不包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另每人加安置補償3。2萬。依此類推,二類地區每畝可獲補貼2。75萬,每人加安置補償2。75萬;三類地區2。35萬,每人加安置補償2。35萬;四類地區2萬,每日加安置補償2萬。

按照江蘇省對全省各市縣區的分類,連雲港連雲區,海州區屬於三類地區。贛榆區,東海縣,灌雲縣,灌南縣屬於四類地區。連雲區,海州區比贛榆,東海,灌雲,灌南每畝多3500元,另每人多3500元。

江蘇連雲港廣州等多地都提高了徵地補償,原來是因為這些

二。連雲港市區每畝土地補償提高4500元 安置補償每人提高5500元

在此通知釋出之前,連雲港的土地徵收補償執行標準參照2011版《連雲港市徵地補償暫行辦法》,按此標準,土地補償費標準市區每畝19000元,各縣每畝17000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市區18000元/每人,各縣15000元/每人。

按一家6口(老人2,大人2,小孩2),土地6畝計算,提高標準後每家可獲補償(不含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概算如下:

連雲區,海州區土地補償:2。35*6=14。1萬 安置補償:2。35*6=14。1萬 合計28。2萬

贛榆,東海,灌雲,灌南土地補償:2*6=12萬 安置補償:2*6=12萬 合計24萬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其他補償標準

為了給大家更詳實的資料,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標準一併整理如下(資料來源:連雲港市徵地補償暫行辦法):

青苗補償標準蔬菜2400元/畝,糧食油料1000元/畝,經濟作物800-2200元/畝。

江蘇連雲港廣州等多地都提高了徵地補償,原來是因為這些

2。圍牆、地坪、道路補償費標準

磚砌牆60-130元/平方米,水泥場地50-70元/平方米。

江蘇連雲港廣州等多地都提高了徵地補償,原來是因為這些

3。農村房屋補償費標準

磚混結構650-85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650-800元/平方米。

江蘇連雲港廣州等多地都提高了徵地補償,原來是因為這些

集體土地未經依法徵收卻直接整體適用了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程式,屬違反法定程式,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由行政法規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調整,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集體土地的地上附著物進行徵收,由《土地管理法》調整。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這一行政法規去調整本應由《土地管理法》這一法律規範的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徵收補償程式屬超越職權。

而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為公共利益之需,人民政府有權實施強制徵收房屋活動的範圍限於國有土地,徵收物件只能是國有土地上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徵收集體土地的法定程式和補償標準,第七十八條規定了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責任,當前仍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履行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程式。

為了保障農民的利益,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確保只有公共利益專案才可以動用徵地權。

徵地次數多、規模大,背後一個重要原因是超出公共利益徵地。根據憲法,只有公共利益專案才能徵地。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嘗試對公共利益做出了界定,農村土地徵收可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2019年新版的《土地管理法》列舉了可以依法實施徵地的專案,是一個很好的嘗試,但將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專案納入其中,可能會為很多非公共利益專案實施徵收大開方便之門,值得商榷。除此之外,還要透過程式設計,防止公共利益的界線被突破。是否出於公共利益徵地,需要由徵地部門主動論證;另一方面,要保護被徵地方、媒體、公眾對公共利益的說法提出質疑或反對的權利。

第二,正常補償,評議商定補償款並簽訂徵地協議。公共利益是強制徵地的理由,但不是低價徵地的理由。出於公共利益的徵地也應按照對被徵地方造成的損失,或按被徵收地塊以非徵收渠道轉讓可能帶來的收益進行補償。可以借鑑歷史上走群眾路線,主動做解釋和準備工作,共同評議商定補償款並簽訂徵地協議的經驗。應在這樣的機制下實現對被徵地者的市場化和財產性補償。

第三,設計好徵地的論證、爭議和裁決程式。對於徵地中是否出於公共利益、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等諸多事項,徵地雙方或公眾提出質疑、無法達成一致的,要透過公開合理的裁決方法和程式予以解決。在爭議解決之前,不得實施徵地。與上一版《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極不合理,建議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廢除該條款。另外,近年試點中湧現的先協商、後製訂徵地方案、再上報審批等好的做法,應予以推廣並納入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四,建立徵地後評估制度。徵地對農戶生產、生活、心理造成的衝擊是比較大的。應建立後評估制度,瞭解徵地後農戶的生活水平、收入狀況,評估被徵地農戶對新生活、新工作的適應程度,以及對徵地的滿意程度。在評估的基礎上,積極應對,對生活、收入水平下降、不適應新生活的農戶提供幫助,對不滿意的農戶進行疏導。

第五,加強調查,根據變化了的現實調整法律法規。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農戶的土地觀念、徵地意願等已經發生較大了變化,農民內部的異質性也大大提高,僵化、單一的補償安置方案可能與農戶的需求和意願南轅北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法律法規,透過調查瞭解農戶的意願,調整補償方案,為被徵地農民提供除補償款之外更為多元的補償安置方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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