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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人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退房及要求退房的法律依據

2022-01-23由 金爺87 發表于 歷史

購房人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退房及要求退房的法律依據

1、建築主體質量不合格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17年新修訂)第十九條第一款 商品房因勘察、設計、施工原因,在設計使用期限內發生地基下沉、房屋傾斜、承重的柱牆梁板等構件結構開裂變形等問題,超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限值,無法維修或者一次維修後仍超出安全限值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房,並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2、

房屋滲漏,未在六個月內修復的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17年新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 商品房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地下室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八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商品房因勘察、設計、施工原因,在保修期限內發生滲漏的,經營者應當自與消費者就維修方案達成一致之日起六個月內予以修復,並依法賠償損失;同一區位的滲漏,經營者自與消費者就維修方案達成一致之日起六個月內未予修復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房或者自行委託維修單位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經營者承擔。保修期限內的維修費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維修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3、面積誤差超過3%並且房屋銷售合同未約定處理辦法的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4、房屋銷售後,規劃設計變更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5、

房屋銷售後,未告知買受人將房屋抵押或者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6、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隱瞞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隱瞞房屋是拆遷安置房的事實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

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房屋權屬登記未在一年內辦理完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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