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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區家裝等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2022-01-13由 小小安全員 發表于 歷史

第一條【依據目的】為加強限額以下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北京市街道辦事處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並實行綜合執法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限額以下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管(管理)及指導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的限額以下工程,是指按規定無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且涉及公共領域的建設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等)以及限額以下專業工程,具體包括:

1。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含)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的施工;

2。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公路、水利(水務)、園林綠化、通訊、電力、文物、公用等專業工程,以及城市更新工程(含:背街小巷整治工程、架空線路入地工程等)、環境整治提升工程、市政公用管線改移工程等;

3。其他需納入限額以下工程予以安全生產監管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管理機構】建立北京市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在市安委會辦公室指導下,負責統籌全市限額以下工程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成員單位市教委、市經濟資訊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園林綠化局、市通訊管理局、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市消防救援總隊等行業主管或綜合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工作職責負責各行業範圍內限額以下工程的安全生產指導和服務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建立本區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教委、經信局、規劃自然分局、城市管理委、交通委、水務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園林綠化局、交通支大隊、消防救援支隊、通訊建設管理辦公室等行業主管部門或綜合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四條【監管原則】限額以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堅持市級指導、區級統籌、屬地負責、社會監督的工作原則。

按照“街鄉吹哨,部門報到”的工作機制,建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行業主管部門的聯勤聯動機制,各行業主管部門對限額以下工程監管事項實行“接訴即辦”,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限額以下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消除施工安全隱患,實現對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管理能知道、能落責、能監管、能處罰、能考核。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職責】

(一)負責組織領導轄區限額以下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轄區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具體實施限額以下工程的安全生產各監督管理及指導服務工作;

(二)組織制定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管(管理)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監管(管理)體制機制;

(三)加強人員、經費保障,建立健全激勵機制,統籌組織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實現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範化監管;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建立健全監管制度、責任體系、監管流程等;

(二)負責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的資訊登記,對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施工活動資料、施工企業資質等進行審查把關,依據《北京市限額以下工程開工建設管理指引》(附件1),提前告知安全生產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建立監管臺賬,完善專案資訊,將《北京市限額以下工程開工建設資訊登記表》(附件2)資訊及時錄入限額以下工程資訊平臺,全面掌握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基本資訊、工程進度、人員資質等情況;

(三)建立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安全巡查執法制度,對發現的限額以下工程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糾正並督促整改,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上報區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四)街道(鄉鎮)執法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依法查處限額以下工程施工作業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對非授權範圍的執法事項,及時上報相關部門查處;

(五)開展轄區內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工作,防範一線作業人員違章違規操作,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意識,鼓勵發動市民積極舉報違法違規行為;

(六)受理有關限額以下工程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的投訴,及時組織核查處理;

(七)負責完工銷賬,限額以下工程完成施工合同或者協議內容後,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完工證明,經確認完工的,在限額以下工程資訊平臺上及時完成銷賬處理,終止監管;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職責。

第七條【行業主管部門職責】

(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對區級行業主管部門限額以下工程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制定各相關工作制度,建立全市統一限額以下工程資訊平臺;

(二)區級行業主管部門依各自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具體協調指導轄區內相關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依據各自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和生產安全事故依法進行處罰處理;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屬地政府對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與服務配合工作,適時開展本行業範圍的施工、生產技術培訓會,印製指導手冊,提供業務指導;

(四)指導本行業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指標控制。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個人的責任】限額以下工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依法將限額以下工程委託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施工,與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二)工程開工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資訊登記,並自覺接受監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管理;

(三)按照限額以下工程作業的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或者相關安全生產標準指引,對工程施工進行核實檢查和隨機抽查(現有法律中建設單位職責),發現存在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制止;

(四)應當及時支付安全防護相關費用,並督促施工單位(或個人)落實安全防護施工措施;

(五)挖掘工程開工前應開展地下管線調查,清楚施工區域地下管線情況,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對接配合;

(六)限額以下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或個人及時向登記部門提交完工材料,申請銷賬;

(七)鼓勵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限額以下工程進行管理。

第九條【施工單位主體責任】承接限額以下工程的施工單位對相關建築活動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並依法落實以下要求:

(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範、規章、規程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確保工程的施工安全;

(二)承包限額以下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三)按照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四)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相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等編制施工作業方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防範施工現場違規違章施工操作行為;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禁止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七)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作業交底,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充分了解施工、作業中的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措施;

(八)涉及電焊施工、高處作業、臨時用電、吊裝作業、有限空間監護作業等特種作業的,應安排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從事相關特種作業;

(九)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的,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應嚴格履行專家論證程式;

(註釋:本辦法所稱的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範圍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確定。)

(十)挖掘施工單位應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方案,落實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施工破壞地下管線事故;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要求。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違法建設以及違法生產作業。

第十一條【登記制度】限額以下工程實行開工登記制度。工程開工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資訊登記,建設單位或個人應主動配合,對提供的資訊負責。

第十二條【檢查要求】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巡查檢查時(檢查用表參考附件3),應當重點進行以下方面的檢查:

(一)工程是否辦理資訊登記手續;

(二)是否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施工作業;

(三)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培訓上崗;

(四)作業人員是否正確穿戴勞保用品;

(五)從事電焊施工、高處作業、臨時用電、吊裝、有限空間監護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是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六)動火作業是否經過審批,作業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專人看護,是否配備消防器材;

(七)施工作業區域是否有護欄圍擋、警示標誌等安全防護措施;

(八)佔道施工作業是否辦理影響交通安全的佔道施工許可手續;

(九)對於勘察、鑽探、挖坑、打樁、打井、打夯、頂進、植樹、埋杆、堆物、爆破、取土等各類需破壞路面(土體)結構、可能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作業,應檢查是否按要求在北京市地下管線安全防護資訊平臺釋出施工資訊、是否已調查清楚施工區域地下管線情況、是否與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施工作業保護地下管線三方協議、是否制定有保護地下管線專項措施並嚴格按照措施施工。

限額以下工程施工過程中僅開展一次安全檢查,特殊情況可增加檢查頻次。安全檢查過程中,凡發現擅自進行施工活動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制止並督促整改;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上報區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銷賬制度】工程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告知登記部門辦理銷賬手續。

第十四條【考核機制】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建立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月度評價、季度聯合檢查、年度考核機制,督促區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履行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主體責任】對限額以下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以及承接此類工程的施工單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超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許可權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送區級相關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責任追究】確保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位,對工作不力的單位進行通報,對造成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事故評價】限額以下工程安全事故指標評價工作,由市級限額以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按照《北京市事故控制目標及評價工作方案》將事故指標下達至歸口行業主管部門及各屬地政府進行考核評價,每月評價成果報至市安委會辦公室並全市通報。

第十八條【其他類建設工程】鄉村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市規發字〔2010〕1137)號、《關於落實戶有所居加強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京政發〔2020〕15號)執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0號令)執行;臨時性建築、搶險救災工程、軍事建設工程遵照相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違法建設】屬地政府在巡查中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由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和城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限額以下工程開工建設管理指引(範本)

2。北京市限額以下工程開工建設資訊登記表(範本)

3。限額以下工程施工安全檢查記錄表(參考用表)

北京地區家裝等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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