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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附舉證事項)

2021-12-30由 肖以琛說 發表于 歷史

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為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等一切應由夫妻雙方負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使用範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裡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夫妻承擔連帶償還的法律責任

實踐中比較多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如何處理

一、立法的轉變

此前在《婚姻法解釋(二)》第24 條對此有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 條第3 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對夫妻共同債務一律一推定進行認定,加重了非舉債配偶一方的舉證責任,因而最高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舉證責任向債權人傾斜,更好的保護夫妻一方的利益。

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同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

夫妻的意思表示。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負債務的用途:從立法可以看出,共同債務現主要包括兩大類:即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共同債務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範圍的共同債務,因此需要對該標準予以判斷。

(一)“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判斷標準

如若認定借款數額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那麼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非舉債方配偶也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除了債權人舉證,數額的判斷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也有高院出臺了相關解釋,例如,浙江高院認為:判斷負債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係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以下情形,可作為各級法院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1)單筆舉債或對同一債權人舉債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債務發生於夫妻分居、離婚訴訟等夫妻關係不安寧期間,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負債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債未還情況下仍繼續出借款項的;(4)借貸雙方約定高額利息,與正常生活所需明顯不符的。

(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標準”的債務判斷標準。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標準,借款很可能用於購置大宗資產或者生產經營,若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標準,可能被認定為夫妻一方借債,但是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則仍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浙江高院認為以下屬於夫妻共同債務:(1)負債期間購置大宗資產等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2)舉債用於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的工商業或共同投資;(3)舉債用於舉債人單方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但配偶一方分享經營收益的。

各方權益保障途徑

對於債權人而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債權人應當對出借款項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導致敗訴。故而出借時最好讓借貸方夫妻共債共籤。

對於夫妻以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自用,非舉債配偶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呢,新的解釋充分保障了非舉債方配偶的權益,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首先由債權人承擔,但是非舉債方配偶為了避免被負債,作為被動防禦的一方亦需要掌握一定的“自衛武器”,非舉債方配偶否定夫妻共同債務有以下三種證明途徑:一是證明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證據來源為,借款合同你沒簽字,提供舉債配偶的銀行流水非用於共同生活,提供家庭日常生活開支,提供沒有共同生活、分居的證據,個人職業收入滿足生活所需無舉債的必要性,舉債配偶的多方借款(惡意讓非舉債方負債)等等事實的證據。)二是證明舉債配偶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三是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附舉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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