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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訂立遺囑以及“共同遺囑”的相關法律問題

2022-02-15由 邱月律師的法律小花園 發表于 歷史

近期對於設立遺囑的問題有了一些新的思考。遇到一個典型的案例:家庭成員為父母及兩個女兒,父母年事已高,大女兒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二女兒是健全人。問題來了,父母想訂立一份共同遺囑,好能安心百年。這其中就牽扯到了共同遺囑的內容和形式問題,表面上看情況簡單,但實際設想如果父母離世,只剩下姐們兩人,如何能夠制約妹妹的權力?如何能保障父母唯一的住房能夠為妹妹保留且供妹妹一直居住至終老?共同遺囑的內涵到底是怎樣的?

“1、共同遺囑的定義

所謂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即內容各自獨立的數份遺囑記載於同一份遺囑中。這種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份獨立遺囑,只不過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響。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思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於同一遺書上。這時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限於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為準。

共同遺囑在形式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相互遺囑,兩個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自己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另一種是相關遺囑即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

共同遺囑在內容上通常有三種表現: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規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2、夫妻共同遺囑有效嗎?

首先,夫妻共同遺囑在法律上雖未明確規定,但其仍然是夫妻雙方對於共同及(或)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行為,應受法律保護。並且司法部頒佈的《公證細則》中亦對共同遺囑的公證辦理作出了規定,該《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其次,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除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對夫妻合法關係的認定、夫妻雙方是否均具備訂立遺囑的民事行為能力、必留份額問題、遺囑效力、遺囑的撤銷情形等相關問題。”

在處理訂立遺囑的事宜時,需要考慮的內容其實非常廣泛,家庭財產狀況人員情況有時並非是看到的那般簡單。同時,在訂立遺囑時也要充分考慮委託人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委託的情形是否得當,是否能夠有效;隨著家庭結構的變化,遺囑是否能適應變化後的情形,是否可用,不能僅按照委託人的要求訂立遺囑,實際上所設立的條款並不能實際應用,那將給委託人以及訂立遺囑的家庭和個人帶來不可估量的影響。

共同遺囑的問題,在今後還會結合民法典中繼承的相關問題進一步延展,如居住權的設立是否侵害繼承利益?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是否是實體的繼承權益?應怎樣用好居住權制度,使之可以在遺囑訂立法律事務中被實際有效的應用。訂立遺囑看似簡單,實則需要更加審慎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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