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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暫定價施工合同應該如何結算?

2021-11-07由 建築律師團 發表于 歷史

評 析 要 點:

工程暫定價合同如何確定工程總造價?

案 件 索 引:

宜興陽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洛陽市中級人民(2020)豫03民初79號

【案例評析】暫定價施工合同應該如何結算?

案 情 簡 介:

2015年6月-2019年5月,洛陽香江萬基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基公司”)作為發包人與宜興陽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源公司”)、江蘇江通科技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通公司”)簽訂15份施工承包合同,分別為:

1

、《熱電廠鍋爐脫硝系統改造專案總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5-009,合同金額16400000元);

2、《熱電站鍋爐脫硝系統改造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6-022,合同金額13000000);

3、《煤氣爐放散點火裝置》(合同編號:XJWJ-B-2016-040,合同金額380000元);

4、《熱電站#1、3爐脫硫、溼電改造工程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7-002,合同金額51800000元);

上述合同由萬基公司與江通公司簽訂,

2017年8月18日,陽源公司、江通公司與萬基公司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將上述四份合同的全部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陽源公司。

5、《熱電站新建脫水倉製作安裝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7-040,合同金額3500000元);

6、《熱電超低改造專案新增漿液回收系統安裝工程》(合同編號:XJWJ-B-2017-071,合同金額196306。5元);

7、《熱電站1-4號爐脫硫系統漿液排放管道裝置安裝工程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7-072,合同金額320790。93元);

8、《熱電站蒸汽節能改造工程總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8-009,合同金額2933141。54元);

9、《熱電站脫水倉外部連通管道安裝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8-012,合同金額812517。31元);

10、《熱電4號塔出口煙道防腐保溫及其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8-036,合同金額1707262。67元);

11、《熱電引風機出口煙道防腐保溫及脫硫系統管道安裝工程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8-037,合同金額1534937。86元);

12、《熱電沉澱池改造及4號脫硫塔新增地坑安裝工程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8-046,合同金額1854436。14元);

13、《熱電4號塔外壁及附屬鋼架防腐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9-013,合同金額1878508。41元);

14、《熱電站2、4#爐脫硫、溼電改造工程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GS-2016-035,合同暫定金額19880000元);

15、《旁路煙道定作合同》(合同編號:XJWJ-GS-2016-038,合同金額660000元);

2份合同聯絡單:

16、《熱電1號脫硫塔及附屬鋼架防腐工程合同》(合同金額1702319。49元);

17、《熱電3號脫硫塔及附屬鋼架防腐工程合同》(合同金額1656161。18元)。

以上15份合同及2份合同聯絡單的合同總價款(含暫定)共計120216382.01元。

【案例評析】暫定價施工合同應該如何結算?

雙方均認可上述15份合同及2份合同聯絡單,除了《熱電站#2、4爐脫硫、溼電改造工程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GS-2016-035)外,其餘均為包乾總價合同。

雙方的爭議在於《熱電站#2、4爐脫硫、溼電改造工程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GS-2016-035),原告認為該合同為暫定價加據實結算合同,被告認為該合同為包乾總價合同。

《熱電站#2、4爐脫硫、溼電改造工程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GS-2016-035)第4。1條約定:該合同暫定總價為1988萬元,該價格為乙方報價,後附分項報價明細,具體合同價款待設計藍圖出來後由甲方預算部按照設計藍圖進行核實,具體以甲方預算部核算的費用為準,與乙方分項報價相比,全部價格按分項價格的最低價格執行。在施工過程中,XJWJ-GS-2016-035號合同增加施工範圍,設計出現變更,原告按被告施工及增加的設計圖紙要求,完成了2#爐脫硝、4#爐脫硝、2#爐脫硫、4#爐脫硫、1#爐脫硫、3#爐脫硫改造的設計變更增加及簽證工程。

2016年10月8日、2017年3月30日,工程透過原、被告及河南華正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共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上有原、被告負責人及河南華正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簽字、蓋章。《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中“增加工程”一欄記載著“設計變更、工程核定單、簽證單”。

2017年7月30日,原、被告負責人及河南華正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在2#爐脫硝工程變更增加工程量及4#爐脫硝工程變更增加工程量上簽字、蓋章,其中2#爐脫硝設計變更增加工程單註明工程結算價為12735626。47元,4#爐脫硝設計變更增加工程單註明工程結算價為14363913。56元。

2017年10月、2017年11月、2018年1月,原、被告負責人及河南華正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分別在1#、3#脫硫、脫硝簽證單及2#、4#脫硫、脫硝簽證單上簽字、蓋章。2017年8月10日該工程透過洛陽市環境保護局的現場核查。

工程全部完工後,萬基公司與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匯諮詢公司”)簽訂《萬基公司工程竣工結算稽核諮詢合同》,委託建匯諮詢公司進行竣工結算稽核,該合同約定的業務範圍是萬基公司三期(共計60萬噸氧化鋁生產及相應配套設施)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的稽核。該合同第3。3條約定,若施工方對於諮詢方最終提供的合理結算稽核值無故不予認可的,諮詢方應將稽核值之相關計算表格及支援性檔案(以下簡稱“稽核資料”)提供予委託方,若委託方對諮詢方提供的稽核資料有異議,委託方應在諮詢方提供稽核資料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諮詢方提出,諮詢方應根據委託方提出的異議,重新稽核相關專案,並與委託方確認。待委託方同意後,諮詢方方可交施工方簽字蓋章確認,若施工方仍無故不予認可,委託方應在諮詢方重新提供稽核資料並確認後10天內,按照協議條款的規定支付諮詢費。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宜興錫宜分公司於2018年12月1日對XJWJ-B-2015-009、XJWJ-B-2016-022、XJWJ-B-2017-002、XJWJ-GS-2016-035號合同涉案工程竣工結算進行稽核並出具《萬基公司(JL)1~4#塔脫硫、溼電,2#、4#脫硝等專案預算彙總表》,審定工程總金額為145522600元,其中,1#、3#脫硫、脫硝簽證金額為273。5萬元,2#、4#脫硫、脫硝簽證金額為586。17萬元。《萬基公司(JL)1~4#塔脫硫、溼電,2#、4#脫硝等專案預算彙總表》及《安裝工程預算書》上有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宜興錫宜分公司蓋章,以及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宜興錫宜分公司負責人、註冊造價工程師周祥明的蓋章。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宜興錫宜分公司向被告提交稽核資料,被告一直未對該稽核資料提供反饋意見。

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有工程造價諮詢甲級資質,系江蘇省工程造價諮詢5A級信用企業,系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名錄單位。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經原告申請,出具了(2020)豫03民調令79號《律師調查令》,向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調查萬基公司《熱電廠鍋爐脫硝系統改造專案總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5-009)《熱電站鍋爐脫硝系統改造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6-022)《熱電站#2、4爐脫硫、溼電改造工程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GJ-2016-035)《熱電站#1、3爐脫硫、溼電改造工程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B-2017-002)的工程實際總造價稽核金額以及工程設計變更籤證和增加工程量的據實結算造價稽核金額,以及《熱電站#2、4爐脫硫、溼電改造工程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GJ-2016-035)實際總造價稽核金額以及工程設計變更籤證和增加工程量的據實結算造價稽核金額。

【案例評析】暫定價施工合同應該如何結算?

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宜興錫宜分公司對該《律師調查令》答覆:《熱電站#2、4爐脫硫、溼電改造工程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GJ-2016-035)合同暫定金額19880000元,實際預算為68450296。65元,其中,工程設計變更、增加及簽證增加預算合計為48570296。65元。被告認為XJWJ-GJ-2016-035號合同約定的據實結算是在合同暫估總價款內據實結算1~4#塔屬一個整體,無法區分XJWJ-GJ-2016-035號合同項下工程範圍。

因萬基公司未向陽源公司支付完畢全部工程款,陽源公司起訴萬基公司,要求:1、支付工程款51044583。5元;2、支付工程款51044583。5元的資金佔用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央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共計3024250。43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裁 判 觀 點:

本院認為,原告陽源公司與被告萬基公司分別簽訂的15份承包施工合同、2份合同聯絡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經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並向被告交付驗收合格的涉案工程,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剩餘工程價款。被告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均為包乾總價合同。對此,本院認為,本案工程價款按實際工程量據實結算的工程結算方式由原、被告簽訂的XJWJ-GS-2016-035號合同約定,同時有工程增加變更單、工程簽證單、《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相印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檔案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檔案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之規定,對本案工程量據實結算予以認可,對被告的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案涉工程造價數額。經詢問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查明該公司雖是接受被告的單方委託,但其稽核過程執行與法院司法鑑定相似的程式,透過接收被告報送的設計施工圖紙、竣工驗收資料、簽證資料等,在原、被告雙方陪同下共同對專案現場進行測量、確認後出具稽核結果。該公司出具的《萬基公司(JL)1~4#塔脫硫、溼電,2#、4#脫硝等專案預算彙總表》,雖名為預算彙總,但該預算彙總的結果與最終審計結算結果之間的誤差按造價行業規定不得超過±0。02,同時因被告一直未提供對該稽核結果的反饋意見,導致《萬基公司工程竣工結算稽核諮詢合同》的中止履行,該稽核結果是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在現有審計條件下可完成的最終結果。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審計過程,是原、被告雙方共同參與的過程,且該公司有工程造價諮詢甲級資質,系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名錄單位,因此其出具的《萬基公司(JL)1~4#塔脫硫、溼電,2#、4#脫硝等專案預算彙總表》稽核數額具備司法鑑定數額的參照性。同時,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宜興錫宜分公司覆函證實《熱電站#2、4爐脫硫、溼電改造工程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GJ-2016-035)合同暫定金額19880000元,實際預算為68450296。65元,其中,工程設計變更、增加及簽證增加預算合計為48570296。65元。無錫市建匯建設工程諮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萬基公司(JL)1~4#塔脫硫、溼電,2#、4#脫硝等專案預算彙總表》稽核數額,該工程設計變更、增加及簽證增加預算合計為48570296。65元,其中1#、3#脫硫、脫硝簽證金額為2735000元,2#、4#脫硫、脫硝簽證金額為5861700元。因2#爐脫硝工程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單、4#爐脫硝工程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單,均有原、被告及河南華正電力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簽字、蓋章確認,且該工程增加變更單分別附有工程增加設計變更白圖,故對2#爐脫硝工程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價款12735626。47元、4#爐脫硝工程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價款14363913。56元予以採信。

因此,工程設計變更增加及簽證工程總價款為35696240。03元(2#爐脫硝變更增加工程價款12735626。47元+4#爐脫硝變更增加工程價款14363913。56元+1#、3#脫硫、脫硝簽證款2735000元+2#、4#脫硫、脫硝簽證款5861700元)。本案工程實際工程總價款為155912622。04元(合同暫定總價120216382。01元+設計變更增加及簽證工程總價款35696240。03元)。

綜上,判決:1、萬基公司支付陽源公司45298223。51元;2、駁回陽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暫定價施工合同應該如何結算?

建 築 律 師 團 評 析:

(一)暫定價合同的結算價應該如何認定?

暫定價合同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已經結算,則按照雙方已經籤認的結算價進行確認;如果沒有結算,則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或者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不論工程造價結算者工程造價司法鑑定,通常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工程量的確定;一是單價的確定。工程量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計算,目前一般較多的是工程量清單計量或者定額計量,雙方或者司法鑑定機構根據約定的計量方式如實計算工程量;同樣的,工程計價方式也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計算,目前較多采用的是定額計價和綜合單價。同一個工程,不同的計量和計價方式所計算出的工程總造價是有差異的,特殊情況下,這種差異是極其巨大的,對於動輒千萬的工程專案來說,工程結算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必須謹慎、謹慎、再謹慎。所以,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造價糾紛中,簡單來說,一般會有工程量和工程計價兩種爭議。對於工程量的爭議,如果雙方存在爭議,如果根據現有的施工資料可以確認,則按照現有資料確認,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檔案確認”的規定;如果雙方無法根據現有施工資料確認,那麼雙方應該根據竣工圖紙及其他資料透過司法鑑定的方式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對於工程計價爭議,則要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透過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予以計算。本案中雙方簽訂的《熱電站#2、4爐脫硫、溼電改造工程專案承包合同》(合同編號:XJWJ-GJ-2016-035)為暫定價合同,雙方明顯對工程量和價格均存在較大爭議。依據萬基公司已經解除委託的造價諮詢機構的“造價意見”,且萬基公司未對該造價意見予以認可的情況下,法院從中挑選出1#、3#脫硫、脫硝簽證金額為2735000元,2#、4#脫硫、脫硝簽證金額為5861700元,再加上雙方簽字的2#爐脫硝變更增加工程價款12735626。47元,4#爐脫硝變更增加工程價款14363913。56元價格,再加上17份合同的暫定合同價為工程結算價,乍看之下沒有問題,工程造價的計算是一個整體,不同計價方式下涉及到各種其他費用的取費,如此拼湊、割裂開來計算工程造價,可能存在問題,應委託工程造價機構對雙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為宜。

(二)工程款利息應該如何判決?

工程欠款基數一般較大,利息數額通常也遠多於普通債權,不同的起算點可能造成利息的計算差額達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差異,法院在裁決工程欠款利息時應充分考慮合同約定情況、工程情況、墊資情況、欠款情況,謹慎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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