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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案例:與中介代理簽訂售房合同的印花稅問題

2022-02-20由 老闆財商思維 發表于 歷史

與中介代理簽訂售房合同的印花稅問題

現在我們和稅務局爭議很大。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公司,我公司把一棟公寓整體 1。2 億元打包讓中介銷售公司代理銷售, 賣不完的部分銷售公司要自己買過去,等於是有兜底的代理協議,該協議名稱叫《整體購買協議》。我們實際在銷售過程中與業主簽訂銷售合同,並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現在稅務局要求我們《整體購買協議》也要繳納印花稅,按購銷合同繳納。請問我們該不該繳? 盼回覆。

節稅案例:與中介代理簽訂售房合同的印花稅問題

回覆:

親愛的學員,無論作為政府機關還是納稅人,在具體處理某個問題時,均應該透過現象看本質。即應準確把握事物的性質,而不能僅浮在表面上。不分青紅皂白,僅就合同名稱的 瑕疵就要徵稅是不妥的。

縱觀你們與中介的合作模式,我認為雖然簽訂的是《整體購買協議》,實際上與中介公司並沒有完成過戶交易,不過是一種“代理行為”的兜底條款。也就是說,你們與中介的合同應該屬於“代銷”合同。如果最後發生了實質性過戶,就屬於產權轉移書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 號)規定,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 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參考《吉林省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吉稅地字[1990]204 號)檔案的解釋,代購代銷合同屬於一種授權書據,《條例》中未列舉,暫免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定,委託代銷合同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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