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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何撤銷,欺詐、脅迫還是贈與?

2021-12-29由 法律影響力 發表于 歷史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如何撤銷,欺詐、脅迫還是贈與?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在協議離婚中,為了儘快離婚,夫妻一方往往會放棄或部分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亦或是將自己的個人財產無償給予對方所有。事後,可能認為對於自己不公平或者其他原因不願意再繼續履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比如,該交付的車輛拒不交付,該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同時,為了達到反悔的目的,夫妻一方往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以財產沒有交付或者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為由,要求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無償給予對方的財產。那麼,此時作為夫妻的一方能否予以撤銷呢?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同於一般的贈與合同,不能以權利未轉移為由予以撤銷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因離婚而對夫妻雙方財產作出的處理,其與夫妻身份關係具有緊密聯絡。一方之所以會放棄或部分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亦或是將自己的個人財產無償給予對方,往往是基於雙方曾經存在過夫妻關係,亦或是為了儘快離婚而給予對方以賠償、補償。但是,無論基於何種原因,其與雙方夫妻身份關係密不可分,而夫妻關係屬於親屬法調整的內容,其應當體現社會的倫理性。如果將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對另一方無償給予財產的行為等同於一般的贈與合同,這無異於拋棄了社會公眾對於夫妻感情的尊重,不符合社會公眾的情感需求。同時,如前所述,一方無償給予另一方的財產可能包含賠償或者補償,另一方往往也是由於對方無償給予其財產才同意離婚,這與一般贈與合同的無償性也存在區別。因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同於一般的贈與合同,不能以財產權利未轉移為由予以撤銷。

二、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可依法請求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如果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夫妻一方可以依法要求予以撤銷,反之,人民法院則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處還需注意,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或者脅迫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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