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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案後續會怎樣

2021-10-27由 魏萍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孟晚舟與美國檢方達成延遲起訴協議。延遲起訴協議核心內容是:1、孟晚舟否認“有罪”;2、美國司法部放棄從加拿大引渡孟晚舟。根據這一協議,孟晚舟可以立即獲得人身自由,可以隨時回國。並於北京時間9月25日晚抵達深圳。

從2018年12月至今,加拿大“扣留”孟晚舟累計1030天!

加拿大政府拘捕孟晚舟女士的法律和事實背景

1、按照美國對伊朗制裁法律,美國的金融機構不得為違反禁運法的公司做結算。但華為存在上述行為。

加拿大警方在向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最高法院的陳述中,轉述了美國政府要求臨時逮捕孟女士的一些事實基礎:美國政府透過一些“證據”認為華為透過其在香港實際控制的一個公司,向伊朗轉賣了美國對伊朗實施禁運的電子裝置。美國政府聲稱:孟女士以及其他華為人員曾經向某金融機構的紐約子公司做虛假陳述,掩蓋華為與這家香港公司的真實關係,以讓這家金融機構為涉及這家香港公司的1億美元的資金往來做結算。

2、加方因何能夠臨時拘捕孟晚舟?

美國、加拿大之間有引渡協議, 所以美國聯邦法院紐約東區助理法官依據此協議,要求加拿大政府臨時拘捕孟女士,並可能正在準備正式引渡要求,提請加拿大將孟女士移交美國加以審判。加拿大在臨時拘捕孟女士之前,也應該依照法律程式和標準對美國政府提交的實質證據做出初步評估。所以,除非特殊情形,美國政府有一定的事實基礎。 這些事實基礎是否足以證明孟晚舟本人觸犯美國刑律,有待雙方進一步公示證據。孟晚舟也可能存在合理的條約法,或者美國法上,或者加拿大法上的辯護,使得加拿大不必或者不可將其正式引渡到美國。

孟晚舟案至此是不是等於畫上了句號?延遲起訴協議又是什麼?

傳統上,美國聯邦檢察官有三種處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一是不起訴;二是與辯護方達成辯訴交易,從而以較少罪名或者較輕罪名起訴;三是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是否提起公訴方面,檢察官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聯邦檢察官可以透過達成暫緩起訴協議或不起訴協議的方式,來處理這些輕微刑事案件。(目前,這兩種起訴協議一般不適用於自然人為被告人的案件,大多適用於那些涉及賄賂、欺詐等不法行為的公司犯罪案件。)

“暫緩起訴協議”(DPA)是聯邦執法機關或監管機構與涉案企業之間達成的協議,涉案企業需要承認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並就需要繳納的罰款與執法機關或監管機構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後,按時繳納這些罰款。與此同時,執法機關或監管機構設定一定的考驗期,涉案企業在此期限內建立合規體系,執法機關或監察機構經過持續不斷的監督和審查,到期後再來確定是否提起公訴。如果認為公司履行了協議所確定的義務,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合規機制,執法機關和監管機構就不再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最終以涉案公司免予定罪和避免刑事處罰而告終。

孟晚舟事件,除了有祖國作為強大的後盾,也離不開加拿大同行——孟晚舟的律師團隊的努力,他們在長達三年的博弈中展示出的專業、勤勉和中立的精神,值得中國律師學習和尊敬。

大家一起來認識一下這四位加拿大律師。

1。David J。 Martin

Martin擔任了40年的刑事辯護律師,前10年時間在加拿大多倫多的Pinkofsky, Lockyer, Martin(即後來的Martin & Porter)擔任合夥人,近30年在溫哥華的Martin + Associates擔任合夥人。

2。Richard C。C。 Peck, Q。C。

Richard C。C。 Peck, Q。C。 是 Peck and Company 的創始合夥人,被公認是加拿大最出色的刑事律師之一。他在刑法領域執業超過40年。

3。Eric V。 Gottardi, Q。C。

他是Peck and Company 的高階合夥人,經驗豐富,參與過許多重大刑事案件的上訴和審判。

4。SCOTT K。 FENTON, B。A。, LL。B

Scott在1988年從事律師,是美國審判律師學院院士(安大略省委員會前主席)、國際大律師協會會員、國際審判律師協會會員,並公認為是加拿大最佳刑事辯護律師。他是辯護律師協會國家刑法方案的共同主席。

(注:四位加籍律師資料引自

萬壹成了呢

”公號;事實和法律背景引自“柳氏美國商法”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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