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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物(人)的處罰

2021-09-09由 孫大狀律師 發表于 歷史

對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物(人)的處罰

權力型別 行政處罰 行政層次 省級

行使主體 省公安廳 承辦機構 陝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特勤支隊

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腳踏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後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腳踏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一條 未成年人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可以載1名不超過12週歲的兒童,6週歲以下兒童應當乘坐在固定座椅內。第八十三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四)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行駛時速超過十五公里的。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責任事項 1。立案階段責任:發現或舉報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派專人調查取證。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處罰決定,送達決定書。 6。送達階段責任:處罰結果可透過網路或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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