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程式中的注意事項
1、分案與併案:一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關聯犯罪案件,分案審理更有利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審理。對於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關聯犯罪,合併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權利、準確定罪量刑的,可以併案審理。
2、推選代表人:對於被害人人數眾多,並且案件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被害人可以推選若干代表人參加審理。
3、庭前會議:依申請召開(控辯雙方申請+理由;不召開+告知申請人)、依職權召開(法院認為有必要)。
A
可以
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①證據材料
多
、案情重
大
複雜;②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
爭議
;③社會影響重
大
;④其他。
B 召開庭前會議
應當通知公訴人和辯護人
到場。準備就
非法證據排除
瞭解情況、聽取意見,或準備
詢問
控辯雙方
對證據材料的意見
,應當通知被告人到場。對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式性事項,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後處理,並在庭審中說明處理決定和理由。對庭前會議中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對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材料或撤回起訴。建議撤回起訴的案件,檢察院不同意的,開庭後,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不准許撤回起訴。
4、當庭質證的例外:對補充的和審判人員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應當經過當庭質證,但是對不
影響定罪量刑的非關鍵證據
、
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證據
以及
認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書
等證據,經庭外徵求意見,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除外。
5、補充偵查:審判期間,公訴人建議延期審理,合議庭
可以
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2次。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法院,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複製;未移送補充材料的,法院可以根據在案證據作出裁判。
6、公訴人當庭變更起訴意見:公訴人當庭發表與起訴書不同意見,屬於變更、追加、補充或者撤回起訴(實質性變更)的,法院應當要求檢察院在指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必要時可以宣佈休庭。檢察院在指定的時間內未提出,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情況,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檢察院作出實質變更的,法院應當給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7、合議庭不能繼續履職:庭審結束後、評議前,部分合議庭成員不能履職,法院依法更換合議庭成員,重新開庭審理。評議後、宣判前,合議庭人員變動,在不改變原評議結果的情況下,可以由審判本案的其他審判員宣判,裁判文書上仍署審判本案的合議庭成員的姓名。
8、不得繼續辯護、代理的情形:①不得繼續擔任同一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擅自退庭;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不按時出庭,嚴重影響審判順利進行;被拘留或具結保證書後再次被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的。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被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或被罰款後,具結保證書,保證服從法庭指揮、不再擾亂法庭秩序,經法庭許可,可以繼續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9、自訴案件:①對於公安機關正在立案偵查或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案件、不服檢察院對未成年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或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後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不撤回,裁定不予受理。②自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③對透過網路實施的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提供證據卻有困難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④宣告無罪的案件附帶民訴的,可依法調解或作出判決,也可以告知附民原告人另行提起民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