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上緊箍咒:涉黑涉惡、搶劫、強姦等犯罪不準“花錢買命”
近日, 在全國高階法院院長會議上,要求“毫不動搖貫徹黨和國家的死刑政策,準確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制度,
對於涉黑涉惡、爆炸、搶劫、綁架、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或者必須依法嚴懲的,法院都不得主動開展調解。”
當前,在司法實務中,被告人的物質損害賠償的賠付情況作為法院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也出臺的相關法律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如此有利於受害家庭得到及時的物質賠償,也有利於社會矛盾化解。
當然,
獲得賠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合法權利
,被害人及家屬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同時,
刑訴法中也規定了當事人和解從寬處理的情形
,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可以達成賠償和解協議,出具諒解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90條規定: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此外,
在司法實務中,法院一般將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然而,刑訴法中卻並未明確規定哪些案件不能適用調解,
導致有些地方法院並未充分考慮犯罪危害和社會影響,可能出現盲目適合刑事和解或賠償從寬的規定,導致賠償情況成為被害家庭息訴息訪的重要籌碼,難免讓最終的裁判結果讓人民群眾信服,有損法律權威。
例如“永城瑪莎拉蒂撞寶馬案”中,致兩人死亡、一人重傷,雙方當事人部分達成“和解”,最高被判無期,引起社會的廣泛爭議。
因此,
“無下線的刑事和解”
可能導致“花錢買命”情況出現,無法真正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也無法充分發揮法律的教育和警示功能。
而今,
最高法明確規定了法院對幾類嚴重暴力性犯罪案件法院都不得主動開展調解,為各地法院上了“緊箍咒”,
督促充分發揮審判機關依法審判的職能,避免法院在其中“和稀泥”,防止正義向金錢“低頭”,
也能打消犯罪分子“花錢買命”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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