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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死不認罪,該如何處理呢?

2022-01-03由 法律小論壇 發表于 歷史

一、如何處理死不認罪的情況?

被告人死亡不認罪的,應當由司法機關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構成犯罪。

在不輕信口供的原則下,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應由人民檢察院承擔,無被告人供述,且證據確實充分,可判定被告人有罪並處以刑罰處罰。

犯罪嫌疑人死不認罪,該如何處理呢?

《刑事訴訟程式法》第49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的舉證責任由自己承擔。

第五十條審判員、偵查員、須依法定程式,蒐集能證明嫌疑人、被告有罪或無罪、之罪狀之證據。嚴刑拷問、以威脅、誘騙、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能強迫任何人證實其犯罪。所有與案件有關或瞭解案情的公民,必須保證能夠客觀、全面地提供證據,並允許在特殊情況下協助調查。

事實證明.足夠,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均有證據;

(二)根據所確定的事實,都經過法定程式加以證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排除了被認定的事實的合理懷疑。

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主要表現為:

1、從被捕者被抓到後,被告拒絕認罪,這類現象尤其是在毒品案件中。在審判實踐中,由於毒品案件一對一的特殊性,導致定罪量刑主要依賴於毒品交易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乏相應的實物證據。犯罪嫌疑人心懷僥倖,不願如實供述,企圖逃避處罰。

2、被告在被捕後坦白認罪,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又改變了供詞,不願意承認犯罪事實。一些被告人在被捕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犯罪事實,但其內心深處不願意接受制裁,抗拒改造。一開始的恐慌過後,心理防線被重新建立起來,抵制法律。

3、公安機關在證據方面存在較多缺陷,使被告人在公安、公訴階段均自願認罪,但到法院後,經辯護律師指點,即反悔拒不認罪,主要表現在強姦案件中。因為受害人的多次陳述,都與被告的口供不一致,導致被告在法院認定為強姦,而非通姦。

可見,當事人死亡不認罪只能由司法人員透過取證來證明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事實上,案件的審判不是當事人認罪與否的問題,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有意識地認罪,公安機關的證據鏈如果存在缺陷的話,還是沒有辦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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