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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律師的辦理案件支出費用標準的稅務問題,6個問題

2022-09-23由 米印盒子 發表于 歷史

請問

請問一

我是一家律所,有合夥人律師也有僱員律師,請問他們的所得是不是都是經營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覆:

不是的。合夥律師的工資薪金不得稅前扣除,也應併入經營所得來申報個稅。只有僱員律師的所得屬於“工資薪金”來申報個人所得稅。

請問二

我是一家律所,請問僱員律師是否可以享受30%的辦理案件支出費用?是不是所有的律師都可以享受?

答覆:

是的。聘用專職律師可以享受30%辦理案件支出費用,但是合夥人律師不能享受。

請問三

我是一家律所,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目前稅務上是允許按照提成收入的30%扣除還是35%?是不是提高到35%了?

答覆:

曾經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調整為35%比例內確定,但是35%的規定到2015年12月31日已經到期。這之後沒有檔案對35%比例繼續延期。

則意味著2016年1月1起,需沿用國稅發【2000】149號檔案,即提成律師允許扣除辦案費比例為30%。

請問四

我是一家律所,30%辦案費用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比如某律師9月份辦案提成收入20萬元,則辦案費用6萬元允許從個稅扣除,計稅的工資薪金為14萬元。

答覆:

借:主營業務成本 -辦案費用 6萬元

-工資薪金 14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20萬元

支付工資薪金: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2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9萬元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1萬元

在綜合所得申報表中填入工資薪金收入20萬元,然後在其他扣除填入6萬元。

請問五

我是一家律所,請問對於提成律師我們若是是執行了30%辦案費用,相關差旅費等是否還允許拿票據來報銷嗎?

答覆:

不可以。不得重複扣除費用。

請問六

我是一家律所,請問對於提成律師我們是執行30%辦案費用還是執行費用報銷制在納稅籌劃上更有利?

答覆:

不一定。

對於有的律師很難取得日常出差辦案票據的,建議採用執行30%辦案費用的方式,這樣不需要提高費用單據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有可能帶來律師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增加。

對於有的律師取得日常出差辦案票據的比較充足,建議採用執行費用報銷制的方式。

參考

國稅發〔2000〕149號 《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規定:

四、律師事務所支付給僱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五、作為律師事務所僱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後,餘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由各省稅務局根據當地律師辦理案件費用支出的一般情況,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關參考因素,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

有關律師的辦理案件支出費用標準的稅務問題,6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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