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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及三費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2022-02-01由 水產楊波 發表于 歷史

工資薪金及三費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一、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企業所得稅實操

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四、關於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定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定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工資薪金及三費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加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提高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質量,各地稅務機關應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等所得,與所在任職或受僱單位發生的工資費用支出進行比對,從中查詢差異及存在問題,從而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規範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國稅局應於每年7月底前,將所轄進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登記註冊地址、企業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總額等相關資訊傳遞給同級地稅局。

地稅局應對所轄企業及國稅局轉來的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總額進行比對分析,對差異較大的,稅務人員應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或者提交給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2009年,地稅局進行比對分析的戶數,不得低於實際彙算清繳企業總戶數的10%。資訊化基礎較好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擴大比對分析面,直至對所有彙算清繳的企業進行比對分析。

二、地稅局到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主要稽核其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足額扣繳了個人所得稅;是否存在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在福利費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有無按照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的情況;以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有無隱匿或少報個人收入情況;企業有無虛列人員、增加工資費用支出等情況。

三、地稅局在核查或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於地稅局徵管許可權的,應按照稅收徵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屬於國稅局徵管許可權的,應及時將相關資訊轉交國稅局處理。各地地稅局應於每年11月底前,將國稅局提供的有關資訊的比對及使用效果等情況通報或反饋同級國稅局。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要將其作為提高個人所得稅徵管質量,規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大力組織所得稅收入的有效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紮紮實實地開展工作。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資訊化手段加強比對工作。國稅局和地稅局之間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傳遞和反饋資訊,共享資訊資源和工作成果,對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問題,要聯合採取措施,加強所得稅管理。各省國稅局、地稅局在2009年底之前將工作情況正式書面上報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稅務總局將在下半年組織檢查、督導。

工資薪金及三費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二、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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