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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緣何名列刑事犯罪案件數第一?“三問”醉駕入刑

2021-09-15由 都市鮮聞直通車 發表于 體育

原創:章鋒/文

刑事犯罪案件數量大,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多,是好事還是壞事?目前,“醉駕”案件成為中國刑事犯罪案件數量第一的犯罪,不得不讓人沉思和反省!

“醉駕”緣何名列刑事犯罪案件數第一?“三問”醉駕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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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其中醉駕17。7萬起。最高法公佈的2019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資料,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所佔比例排在刑事犯罪案件數量的第一位。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修改後的《刑法》規定,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醉酒駕車”,簡稱“醉駕”。

這一規定的顯著特點就是:駕駛人只要屬於“醉駕”,無論是否發生交通事故,也無論是否造成任何危害後果,均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責任。

不可否認,在“醉駕”入刑的“嚴刑重罰”下,有效遏制了醉駕類交通事故的發生。來自媒體報道的數字顯示,今年上半年因酒駕、醉駕導致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分別同比減少20。7%、20。4%。

在充分肯定醉駕入刑、有效遏制交通事故成效的同時,我們看到,僅今年上半年,全國就查處了酒駕、醉駕案件90。1萬起,其中醉駕17。7萬起,成為刑事犯罪案件數量最大的一種犯罪。

“醉駕”緣何名列刑事犯罪案件數第一?“三問”醉駕入刑

這種情況不得不讓人進行深入思考!筆者對此有“三問”:

一問:“醉駕”案件數量何以名列刑案第一?

中國是個文明古國、禮儀之邦,“無酒不成禮”“無酒不言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慣。喝酒,體現了主人的熱情、好客,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情誼,是和諧友愛的具體展示。幾千年以來,喝酒這種中華民族的傳統習慣,流傳至今,根深蒂固,人們一時難以改變。因此,家裡來了客人,或朋友、同學、同事在酒樓相聚,免不了要喝上幾杯酒,以抒情懷,營造氣氛。

筆者至今不清楚,酒駕、醉駕關於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醉酒駕車”,這個標準是如何得出的?是否進行過科學的測算?

眾所周知,每個人“酒量”不同,即身體對酒精的反應強度不同,其喝酒後的心理、精神狀態是不一樣的。有的人喝上1斤53度的茅臺酒,可能都沒事,照樣思維清晰、動作靈活;而有的人只要喝上1兩這樣的酒,早已爛醉如泥、不省人事了。因此,用同樣的標準,來衡量一個人是屬於“酒駕”,還是屬於“醉駕”,顯然是不科學、不合理的。

而在“80毫克/100毫升”的標準中,有的人即使到了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也是與沒喝酒一樣。因此,他不知不覺地喝下了很多酒,很容易就達到了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含量,成了“醉駕”,構成了犯罪。

同時,很多人對“酒駕”“醉駕”的嚴重後果認識不足,對能否被查處存在僥倖心理。有的認為週末、節假日,交警沒有上班,不會查酒駕、醉駕;有的認為在偏僻的地方喝酒,不會有交警查;有的認為頭天晚上喝酒,第二天酒精消化了,測量不出來了;有的認為……因此,他們一高興就照樣喝酒,結果被查、被抓,構成了“危險駕駛罪”。

另外,有的地方的公安機關,為了追求刑事辦案數,完成上級公安機關下達的立案指標,在沒有其它刑事犯罪案件可辦的情況下,不斷加大對“醉駕”案件的查處力度,從而造成了“醉駕”案件數量的持續上升。

據瞭解,有的貧困地區、偏僻山區縣,“醉駕”案件達到了刑事案件總數的50%以上,甚至達到了70%以上。不但對小車“醉駕”進行查處,還對摩托車的“醉駕”行為也加大了查處力度。

正是出於以上原因,使“醉駕”的犯罪數量大幅上升,超過了多年來名居第一的盜竊罪的辦案數量。

二問:“醉駕”該不該用“嚴刑峻法”?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為此,修改後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醉駕”緣何名列刑事犯罪案件數第一?“三問”醉駕入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對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將採取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或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或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等處罰。

此外,如果是公務員“醉駕”,則被“雙開”;公民“醉駕”將記入個人信用資訊檔案,影響其消費、貸款、擔任法人代表、子女上學、就業、參軍等事項。

那麼,“醉駕”該不該運用《刑法》手段進行處罰呢?

眾所周知,《刑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務,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衛國家安全和政權,保護國有、集體和公民財產,保護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等等。

如果因為“醉駕”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那麼,對駕駛人員處以刑罰,無可非議。

但是,“醉駕”作為一種行為犯,在沒有任何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對駕駛人進行嚴厲的處罰,讓人能難以接受和認可。

例如,有的駕駛人員雖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了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他在道路上駕車行駛沒有發生任何危害後果,甚至有的在居住小區、停車場、車庫挪動車輛,也要被處以刑罰,給他的生活、工作、家庭等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多少會有“人近人情”“過於嚴厲”,甚至是“罪罰不當”的感覺,嚴重影響了《刑法》的適用性、可信度。

因此,對此“醉駕”的特殊情形,該不該處罰、如何處罰,值得商榷。

三問:如何規範“醉駕”的處罰,做到“罪罰相當”?

據瞭解,各地對“醉駕”的處罰力度參差不齊,定罪量刑的標準和起訴標準不一,造成執法、司法上的不平等、不公正。

例如,有的地方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醉駕”案件,犯罪嫌疑人(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了120毫克/100毫升以上便起訴到法院;有的地方的檢察機關,酒精含量達到100毫克/100毫升作為起訴標準;而有的檢察機關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酒精含量就起訴,追究駕車人的刑事責任。

浙江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 “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指出,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無證駕駛等從重情節,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無上述從重情節且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

“醉駕”緣何名列刑事犯罪案件數第一?“三問”醉駕入刑

因此,各地司法機關在實施《刑法》的過程中,應當統一規範“醉駕”的刑罰標準,不能量刑各異、處罰不一,損害了我國《刑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造成司法不公的現象,讓公民難以信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形象。

(注:圖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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