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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社會學研究

2021-09-12由 中國社會科學網 發表于 體育

中國的環境治理曾經依賴政府主導,社會與市場力量發育不足,影響了環境治理效能。

隨著總體性社會的分化,多元利益主體深度參與環境治理具備了相應的社會基礎與制度環境。近年來,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中國積極致力於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檔案。2020年3月,中辦與國辦聯合印發了《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重點強調要構建“領導責任體系”“企業責任體系”“全民行動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信用體系”“法律法規政策體系”。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構建,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有很多議題亟待深入研究。我們認為,需要發揮社會學在經驗研究等方面的優勢,透過深入的調查研究為國家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實基礎。其中,以下問題尤為值得關注。

加強政策試點的經驗研究和問題診斷

政策試點是中國國家治理的重要特色,中國的環境治理同樣重視政策試點。

2019年全國兩會結束後,江蘇省人民政府與生態環境部簽署協議,圍繞“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開展試點建設。目前,江蘇省是全國第一個也是迄今為止唯一的“試點省”。如今,這一政策試點已逾一年。那麼,這一政策試點能為其他區域以及國家的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提供何種經驗與啟示?

為此,需要加強對這一政策試點的實踐成效和基本經驗研究。一方面,需要開展對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框架及其運作機制研究。

在試點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實踐過程中,利益主體、責任體系和行動體系構建的基本機制以及不同利益主體的互動機制需要深入研究。同時,江蘇在“試點省”建設中開展了試點分包工作,探索了不同型別的試點實踐,其成效與經驗同樣需要分析。

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區域協同與政策聯動方面的試點經驗解剖。

因為行政區劃阻隔等因素,跨界汙染治理是一項突出的難題。近年來,江蘇圍繞環境治理開展了聯防聯控機制建設,與上海、浙江和安徽加強區域聯動,推動協同治汙。比如,“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涉及江浙滬兩省一市的協同治理,“寧杭生態經濟帶”戰略實施涉及江浙兩省的協同,蘇皖跨界地區同樣探索“共保共治”以及聯防聯控機制。這些協商與會商機制建設,推進了環境治理一體化程序。這些“試驗田”上的有益經驗和成功做法需要加強總結和提煉。

由此,需要強化研究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過程中的跨省協同治理機制和共建共享機制。同時,環境治理現代化建設程序對政社關係、政企關係、社企關係的影響,同樣需要深入探討。

此外,還需要加強政策試點過程中的相關體制機制障礙等突出矛盾研究。

社會學具有問題診斷和結構分析等方面的傳統與優勢,能夠對此作出相應的貢獻。此外,學界還需要對已經構建的環境治理體系的長效性開展追蹤研究。目前,很多地方都在宣傳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探索及其績效,但不可否認的是,有些探索與實踐的持續性不足。因此,需要秉持系統性和整體性的研究視角,開展追蹤研究,加強系統性的問題診斷,為科學推動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提供經驗基礎。

增強社會與企業響應的機制研究和理論分析

推進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具有廣泛的社會共識。

當前,各地都在積極推動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探索與實踐。然而,就環境治理體現現代化中的利益主體或責任主體而言,主要還是在政府的強力推動及其壓力傳導機制下展開的,企業和社會力量發揮的功能相對有限。因此,需要加強研究,探討社會與企業資源的撬動機制,推動協同治汙,推動環境治理的本土理論創新。

首先,加強研究環境治理的社會響應機制。

當下,中國民間環保組織力量得到了快速發展,但在環境治理中的參與範圍、層次、水平以及專業化水平還有待提升。同時,如何搭建平臺,推動民間環保組織與企業和地方政府開展對話,進行協同治理是一項重要的研究議題。同時,社會力量的啟用是一項非常重要但很複雜的議題。公眾參與具有廣泛的社會共識,各地也都在積極探索新舉措。比如,在水環境治理方面,各地探索的“企業河長”“洋河長”“河小青”“河小二”等不同型別的民間河長,在治水實踐中發揮了較為重要的功能。但是,整體上看,政府動員和被動式參與的痕跡較重。學界可在對已有公眾參與的型別學分析及其績效檢討的基礎上,探索公眾參與的機制創新路徑,推動主動型和公益型的公眾參與蔚然成風。

其次,深入探究親環境行為的培育機制。

環境治理存在“知易行難”困境。比如,地方政府為利稅和晉升錦標賽計,存在重視經濟發展弱化環境保護的傾向;企業基於利益最大化原則而肆意排汙;公眾的環境意識與環境行為則存在較為嚴重的脫節。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中央環保督查和強有力問責機制的啟動,肆意排汙和治汙不力者一旦被發現都會被嚴肅處理,由此,地方政府和企業都開始嚴肅對待環境治理。相比之下,儘管公眾對環境問題高度關注,環境意識大幅提升,但環境行為依然不相匹配。由此,環境意識與環境行為的脫節成為一個結構性矛盾。大量的環境意識與環境行為測量研究都驗證了這一悖論。當下,學界需要就如何彌合二者的張力開展更為深入的調查研究,推動親環境行為的培育。

最後,積極研究企業在環境治理中示範功能的發揮機制。

在構建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方面,企業是一支重要的環保力量。在生態文明建設的整體性趨勢下,有些企業開始摘下“制汙者”標籤,成為“治汙者”中的活躍分子,由此也贏得了更廣闊的市場發展空間。此外,很多地方都成立了環保集團,成為環境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一環。但是,環境治理中的市場機制以及企業的動力機制如何發揮作用,還需要深入研究。特別是,如何讓這些企業發揮示範功能,並透過“以點帶面”,推動企業普遍性增強環境治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還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構建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政策研究

國家在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方面已經確定了“時間表”。

《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到2025年“形成導向清晰、決策科學、執行有力、激勵有效、多元參與、良性互動的環境治理體系”。這是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需要學界開展跨學科研究以及政產學跨界研究,細化“路線圖”與“施工圖”。

首先,需要就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政策體系加強研究。

需要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政府、市場、社會組織與公眾力量相結合,人人參與環境治理的機制與氛圍。在此方面,需要探討政企、政社、社企之間的對話機制以及政企社之間的協同治理機制,推動多元主體共同治汙。

其次,需要加強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程序中體制機制創新實踐的經驗解剖與理論提升,並探討其可資比較的借鑑價值。

深入研究生態補償、國家公園體制改革等方面的成效與面臨的瓶頸,並對環境治理現代化實踐和有關試點試驗開展評估研究。再次,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政策設計需要重視環境風險。環境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和強破壞性,很多時候,恰恰是環境風險暴露了環境治理體系的不足與缺陷。因此,需要針對環境治理體系中的短板,健全監管體系、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和應急體系。

最後,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需要統籌考慮區域與城鄉平衡。特別是,要建立健全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地區環境治理的監管體系、責任體系和政策體系,築牢環境治理體系的基礎環節。

簡而言之,

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需要學界深化對這一議題的研究,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更紮實的地方實踐經驗和理論基礎,並以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推動環境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專案“機制創新背景下環境治理的地方實踐研究”(18BSH066)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河海大學環境與社會研究中心;南京市社會科學院、江蘇省揚子江創新型城市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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