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兒媳對公婆不再具有強制性義務,只是協助輔助丈夫贍養丈夫的父母

2022-04-08由 晚悟亦悟 發表于 歷史

兒媳對公婆不再具有強制性義務,只是協助輔助丈夫贍養丈夫的父母

黃胄國畫作品

兒媳對公婆不再具有強制性義務,只是協助輔助丈夫贍養丈夫的父母

不知名城市雕塑

兒媳對公婆不再具有強制性義務,只是協助輔助丈夫贍養丈夫的父母

軍博展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

幾千年來的法律首次對女性有關

贍養義務的規定的

最大的尊重。

怎麼說呢?

幾千年來的法,甚至於近代民國的立法都將兒媳贍養公婆作為一種天經地義的義務,強制性地烙在女性身上。形式意義上是說作為夫家之家庭成員、丈夫的妻子,這種義務是理所應當地,是天命王法設定的天定義務。實體上卻是將兒媳(女性)先天性地設定為夫傢俬有物。當然地認為兒媳與其夫家及其家人是(人身)依附與被依附的關係,是夫家的家裡人(家裡的屋裡的內子內人等等吧)。兒媳與其本家(俗謂孃家)只存在一個血緣或名份上的父母女兒關係,從舊法及家庭倫理上講巳視同外人。現在不是還有離婚女不得住回孃家的極端落後極為愚昧的事嗎!

現在人們議論民法典中有關兒媳女婿贍養義務等事。其實前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等及眾多有關司法解釋從未規定媳婿贍養義務(特殊但書及其它法規暫不談及。)。

兒媳的無義務(輔助義務也是一種義務,畢竟是從屬性義務,可理解成不是主義務),正是立法的進步(假如設定女婿的贍養義務,也多少會體現出一些立法的進步)。

這部先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立法精神,畢竟是將視女性為附庸、視兒媳為私有的陳規陋習的“三綱五常”的觀念性枷鎖丟到歷史的垃圾堆裡了。

立法進步,女性受到了應有的尊重。(應以長文論述,小文萬不及其一。見笑)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