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歷史 > 正文

最全工傷索賠之路

2022-04-08由 豫創HR星星 發表于 歷史

最全工傷索賠之路

發生工傷後,

第一步肯定是先到醫院治療。

第二步是考慮私了還是按照工傷賠償的法定程式進行。如果是按照程式走,一是申請工傷認定;二是如果需要鑑定勞動能力,就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三是得到應得的工傷賠償,如果對工傷賠償有爭議,就去申請勞動仲裁。

1、到指定醫療機構就醫

工傷職工按規定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不是到哪個醫院就醫都可以,需要注意的是:情況不緊急的,應當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墊付;在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病情穩定後再轉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的醫療機構治療。

2、工傷如何認定?

認定標準

工傷的認定標準總的來說涉及到三個方面: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傷害。具體表現包括:

1、職工患職業病。職業病是勞動者在做本職工作時,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的確定是比較嚴格的,不是由單位或勞動者誰說了算,而是必須經過有資格的醫療機構診斷才能確定。

2、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3、職工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職工因工作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作出差在外下落不明算工傷,出差在外受到傷害這裡強調的是由於工作原因,如果是別的原因那就另當別論了。

5、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且不是本人負主要責任的。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裡的死亡是上班期間突然發生的任何種類的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單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8、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認定程式

工傷的認定申請應該是由所在單位去申請。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一般是30日內,但當遇到特殊情況,在取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的前提下,申請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所在單位沒有申請的,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是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可以由用人單位申請、也可以由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申請。接受申請的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人申請時要帶上的資料包括

1、工傷認定書

2、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如果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要記得必須要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不服也不能再次申請。

4、工傷補償

工傷申請後得到的賠償包括(工傷待遇標準將會在下一期單獨講述):

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造成殘疾的,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有)、生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

造成死亡的,應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

如果對工傷賠償不滿發生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委進行裁決。

5、工傷補償私了

按照以上程式,勞動者得到工傷賠償一般要等待挺長的時間,因此勞動者有時會與單位選擇私了。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說明在工傷賠償方面,勞動者與單位是私了是可以協議的。但是勞動者在單位面前,屬於弱勢群體,因為在認識方面有限制,私了協議很可能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或者因為私了沒有經過勞動能力鑑定,以至於在後來勞動者發現自己吃虧了。怎麼辦?

私了之後的補救

勞動者在私了之後又後悔了怎麼辦?其實後悔了也有補救的辦法。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工傷私了協議在具有以上可變更、可撤銷情形時,勞動者在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工傷私了協議存在可更改或撤銷的情形,可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私了協議。

如法院撤銷私了協議的話,勞動者可以再行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在私了協議未撤銷前,勞動者應不得申請勞動仲裁。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