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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中“工傷概不負責”約定無效

2021-08-27由 法律人春山 發表于 歷史

實踐中,有些僱主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在僱傭合同中約定“工傷概不負責”。這種約定是無效的,具體規定如下:

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987〕第60號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你市塘沽區張學珍、徐廣秋開辦新青年服務站,於985年6月招僱張國勝(男,21歲)為臨時工,招工登記表中註明“工傷概不負責”。次年11月17日, 該站在天津鹼廠拆除舊廠房時,因房梁折落,造成張國勝左踝關節挫傷,引起區域性組織感染壞死,導致因膿毒 性敗血症而死亡。張國勝生前為治傷用去醫療費14151.15元。為此,張國勝的父母張連起、焦容蘭向 僱主張學珍等索賠,張等則以“工傷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承擔民事責任。張連起、焦容蘭遂向法院起訴。 經研究認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張學珍、徐廣 秋身為僱主,對僱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工登記表中註明“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不符 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至於該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的 法律後果和賠償等問題,請你院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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