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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徵收成片開發,你瞭解多少?

2022-04-03由 榕門小夥 發表于 歷史

背景要從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說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有兩個新的重大變革:

1、改革土地徵收制度;

2、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關於土地徵收成片開發,你瞭解多少?

圖片來源於網路

土徵收改革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

縮小徵地範圍,《土地管理法》第45條以“專案型別+空間範圍”劃定土地徵收範圍;

二是,

調整徵地程式,《土地管理法》第47條把風險評估列為必要程式,把徵地協議簽訂前置為審批條件;

三是,

改變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48條明確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為補償標準,提出了徵收農民住宅補償要求、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關於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同時提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這兩項改革將重塑未來的建設用地保障格局,對城市農村建設和經濟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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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後對比

我們回到問題本身,為什麼要實行土地徵收成片開發?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的改革要求,《土地管理法》在充分總結 33個試點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首次透過列舉方式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明確:軍事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科技、教育等社會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確屬必需的,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同時,考慮到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的時期,為了滿足城市發展用地需求,在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符合條件的“成片開發”建設可以徵收土地。

憲法第十條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均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一規定使土地徵收成為各類建設使用土地的唯一途徑。土地徵收制度在促進了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同時,

也暴露出徵地規模過大、徵地程式不規範、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不充分等問題

。為貫徹落實好《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授權立法事項,嚴格控制集體土地徵收範圍,規範徵地程式,維護被徵地農民利益,提高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自然資源部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於2020年11月5日印發了《自然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02〕5號),通知要求編制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關於土地徵收成片開發方案編制的要點及審查程式,我們下期再聊,喜歡的朋友可以點個贊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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