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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不加刑?加拿大人毒販羅伯特為什麼被判得更重

2022-03-24由 拾憶大叔 發表于 歷史

上訴不加刑?加拿大人毒販羅伯特為什麼被判得更重

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一案並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前,2018年12月29日,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曾對該案依法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原判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該案在發回重審後,被告人謝倫伯格被判處了較原判更重的刑罰,是否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謝倫伯格的量刑是否受上訴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限制?答案是否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均規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所以,一般情況下,對於因被告人提出上訴而發回重審的案件,如果不存在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情況,法院重新審判後判處的刑罰不會重於原審判決判處的刑罰。但本案出現了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罰的情形。本人全程旁聽了本案的審理和宣判。在14日的庭審中,出庭檢察員當庭宣讀了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在犯罪中系主犯且既遂。這一點,在此前的二審審理中就已現端倪。二審庭審中,檢察機關曾當庭提出“正在查證的線索顯示,被告人極有可能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原二審法院也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認為原判存在部分事實不清的情況,裁定發回重審。

此次庭審中,檢察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證明謝倫伯格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並且在走私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控辯雙方也圍繞著檢察機關補充起訴的事實和證據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從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的判決內容可見,合議庭採納了檢察機關補充起訴的事實和證據,認定的事實較原審認定的事實在內容和範圍上有大幅擴充,即透過檢察機關出示並經當庭質證的證據認定了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相關事實,屬於新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出現新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就不再受不得加重其刑罰的限制。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做出了判處謝倫伯格死刑的判決是合法、適當的,體現了我國嚴厲打擊、懲治毒品犯罪的決心和力度。

當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人謝倫伯格有權就此次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如經依法審理,維持原判,還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最高人民法院會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就是否核准死刑作出裁定。這也體現了我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大連海洋大學法學院院長 裴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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