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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解讀:合夥企業如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022-03-24由 稅籌星 發表于 歷史

稅務解讀:合夥企業如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答:

合夥企業如何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包括

納稅人的確定、所得的分配、優惠的享受、虧損的結轉等一系列問題,

涉及到的檔案規定較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合夥企業的一般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檔案規定: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其次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再次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最後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檔案規定:實行查賬徵稅方式的合夥企業改為核定徵稅方式後,在查賬徵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2.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的處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檔案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企業相關稅收優惠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9〕8號)規定: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如果符合規定並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殘疾人員參與投資興辦合夥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條件的,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徵的範圍和幅度,減徵個人所得稅。

資訊來源:ikican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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