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降薪、開除、解僱,你不合適此崗位~教你一招!讓HR變啞巴
曉潔是杭州一家面料公司的銷售,平時主要對接的客戶,也都是杭州本市及周邊城市的銷售工作。
為了更好地為公司開拓市場,拿到業績訂單,曉潔偶爾也會外出跑跑市場,拉拉訂單。但絕大部分時間,曉潔都是在公司辦公,甚至在銷售淡季,曉潔的工作強度也不是很大。
2018年,曉潔迎來了自己的寶寶,當她滿心歡喜地把這件事情跟領導分享時,卻遭到了公司領導的白眼。公司領導認為,曉潔既然是個銷售,那就應該多往外面跑跑,沒事就該去客戶那裡,哪怕是坐著。
可一旦懷孕之後,肯定就不能再跟以前一樣出外勤了。
因此,公司就以曉潔懷有身孕為由,單方面把曉潔的工作崗位給調整了,將其調整為行政專員,自然工資也就相應降低了很多。
曉潔當然不服氣了,受苦受累時沒人關心沒人疼,現在訂單穩定,只因為懷孕就要把自己調離原崗位,工資還低,自己肯定是拒絕接受的。
公司多次動員曉潔接受新崗位無果後,公司以曉潔拒不接受崗位調整,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竟然直接解僱曉潔。
氣的曉潔一紙訴狀把公司告上了勞動部門。
那麼,曉潔的公司是否可以有這樣的操作呢?
咱們來一一分解。
首先,根據咱們國家的勞動大法規定,如果職工不勝任工作崗位的,單位確實是有權利來進行調崗的。
但是,重點來了,什麼叫“不勝任工作崗位”呢?
根據咱們國家的勞動大法規定:不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同工同崗人員的工作量。
在司法解釋中,不勝任工作的認定,是用人單位需要明確勞動者的工作任務和工作量,並告知勞動者,且還需要給予公正、客觀的考核機制並公示出來。
就算他沒有客觀的考核機制,但從以上兩部大法中,我們明顯可以看出:
要麼你合同上規定好,我都需要做哪些活,我必須給你完成;
要麼就是我身邊跟我一樣崗位的人,他們做了啥,我一樣也得完成任務。
如果以上2點,你都沒有辦法量化,只是嘴巴告訴我,就是因為你懷孕了,我們覺得你因此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了,需要調個崗,抱歉這事咱接受不了。
而用人單位,還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更加不合理更加不合法。
事情後來的處理結果是:
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曉潔所在的公司進行整改,恢復原崗位和原工資待遇,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