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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款帶來的風險(一)

2022-02-24由 獵銀財稅 發表于 歷史

在此提醒財務人員,及時核對企業有無個人借款未還的情況,並根據相關政策,分析借款人員的借款型別、借款期限和借款原因等,對個人借款及時催收,以避免企業涉入個人所得稅風險。

獵銀財稅解析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 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8] 83號)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直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股東向所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借款需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企業借款帶來的風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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